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案例】
兩年前,小夢起訴至嶽麓區人民法院,要求和丈夫小軍離婚,“我們婚後長期分居,沒有生育小孩,沒有感情交流。”小軍不同意離婚,並要求小夢支付離婚精神損失賠償80餘萬元,“小夢未經合法解除婚姻關係,已與他人通姦至懷孕,其行為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違背社會道德。”嶽麓區人民法院認為,小夢懷有他人小孩,且堅決要求離婚,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應當准予離婚。小軍主張離婚精神損失賠償,雖然並不符合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但考慮到小夢的行為對其丈夫造成一定的精神傷害,判決其賠償10萬元。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制裁過錯方失德行為
保護無過錯方合法權益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了民法典的靈魂。‘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寫入民法典,充分彰顯了法典之魂。”汪樣法官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中,已經融入了立法者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念的制度設計。民法典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既制裁了過錯方的違法失德行為,又為婚姻無過錯方撐腰。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夫妻間忠誠、相互扶持的基本義務,就應該受到相應的制裁或約束,從而引領社會民眾形成良性的道德倫理規則,進而提升社會整體風氣,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裏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四種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並無兜底條款。”汪樣告訴記者,當時在審理小夢的離婚案件時,其丈夫主張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並不符合以上四種法定情形,雖然小夢與他人產生不正當關係並懷孕,但無證據證明其與他人形成了同居關係。法院以公序良俗為基本考量,大膽嘗試才做出這份判決。
汪樣指出,民法典中增加了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為司法工作者在實務中切實保障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婚姻家庭關係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婚姻法關於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我國新形勢下調整離婚關係新情況的需要。比如,前述案例中的婚內與他人生子,又比如婚外情、嫖娼,還有網絡社會中的與他人虛擬結婚、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美女主播等等,這些行為無疑都會對無過錯方配偶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
“關於該兜底條款的適用,法官應當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實的前提下,認真甄別、解讀‘重大過錯’。”在汪樣看來,“重大過錯”首先應該是以普通大眾的視角來看,一般人所不能容忍或接受的;其次,該過錯是導致雙方離婚的直接原因;第三,給無過錯方帶來了較大的物質損害及(或)精神損害。
如何判定離婚損害賠償金數額?汪樣認為,一是離異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利益優先保護原則必須考慮;二是各地、各家的經濟狀況、生活狀況不一,所以不宜確定統一的標準,這就依靠法官在個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權,逐案酌定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