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網絡已成為我們社交的重要載體,電子數據在2012年就作為獨立的證據類型規定在了《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將計算機數據納入行政訴訟證據範圍。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的決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進一步補充、完善了電子數據範圍的規定,明確了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這讓電子數據又一次引起公眾關注。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很多網民在網上遇到不法侵害時缺少對電子數據的保護意識,遺失重要證據,最終引發敗訴風險,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損。那麼當遇到網絡的不法侵害時,什麼情況下要保存電子數據呢?如何有效保存電子數據呢?戳圖今天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