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和張某是好友。2019年10月一天,張某發現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遂通過電話質問其前夫,並與文某發生爭吵。
張某認為是文某的插足導致其婚姻破裂,於是在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帶侮辱性的言語對文某進行辱罵,文某繼而也在朋友圈辱罵張某。
這種情況持續兩個多月後,文某終於忍無可忍,向新豐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提起反訴。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在其朋友圈多次發佈辱罵、侮辱文某言論,主觀上具有毀損文某名譽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害文某名譽的行為,最終導致文某在一定範圍內社會評價降低,應當認定張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譽權。
結合本案的實際,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在其朋友圈連續七日發佈道歉聲明。對於張某的反訴請求,法院也依法判決文某在其朋友圈連續七日發佈道歉聲明。
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法官提醒,輿論監督權與名譽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為。不論是在朋友圈,還是微信羣、QQ羣等網絡平台,發佈言論時均應遵守法律法規,一旦越過法律“紅線”,便要為自己的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信息時報、中國青年報、正義網
【來源:衡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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