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東家與一眾前高管對簿公堂,到底是公司“翻臉不認人”,還是高管們“耍無賴”?
日前,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3份文書顯示,銀河期貨與其前任總經理、前任副總經理、前任首席風險官三名前高管產生勞動糾紛。在2016年銀河期貨出現風險事件後,三名前高管均跳槽至天風期貨。在銀河期貨未予發放2016年度高管績效獎金後,三名前高管分別提起勞動仲裁併獲勝。
對於勞動仲裁的結果,銀河期貨並不認同,遂向北京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判令無需支付3名前高管的百萬年終獎。其間,銀河期貨認為三人主張發放績效獎金並無依據,且系風險事件直接負責人。不過,由於證據不足,法院最終駁回了銀河期貨的訴訟請求,裁決該公司仍需支付三人合計346萬元的2016年度績效。
2016年4月,在市場行情平穩之下,銀河期貨富優達期貨量化多策略資產管理計劃在短期內虧損近千萬。其中,一名張姓投資者虧損637.46萬元,將相關情況投訴至證監會,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河期貨賠償。綜合多方考量,一審法院最終認定銀河期貨對張某賬户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維持。
據公開信息顯示,在銀河期貨風險事件後,三名前高管先後跳槽去往天風期貨,繼續擔任高管職務。不過,最終三人又陸續離開了天風期貨。
離職不影響遞延績效獎金的發放
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聯手討薪,這樣的情況在金融圈裏並不多見。這次的糾紛主角,是銀河期貨和三名公司前高管。
作為勞動糾紛,根據判決書內容,三名前高管的身份和薪酬情況如下:
姚某:銀河期貨前總經理、總辦會成員、資管業務負責人、財富管理中心負責人,2005年4月入職,2016年11月解除勞動關係;主張2016年績效獎金:116.08萬元。
聶某剛:銀河期貨前首席風險官,2015年9月入職,最後工作至2017年10月;主張2016年績效獎金:127.01萬元。
周某:銀河期貨前副總經理、總辦會成員、風險控制決策委員會委員,最後工作至2017年1月。主張2016年績效獎金:102.98萬元。
根據三名前高管的舉證,銀河期貨採取行業通用的獎金遞延發放機制,且建立了風險抵扣機制。2016年度支付2015年度總額70%,2017年支付剩餘30%。三人一致指出,年度績效獎金是薪酬的主要組成部分,銀河期貨系無故拖欠其2016年度的年度績效獎金。
此外,三名前高管還提交了《關於銀河期貨2016年度高管績效獎金分配結果的報備》,以證明2016年度銀河期貨高管績效獎金核算及發放的真實數據。在該《報備》中,三名前高管的獎金數額與其主張金額一致,顯示發放狀態為“待定”。
在仲裁階段,三名前高管申請提取的2018年6月27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詢問筆錄”,該筆錄中銀河期貨確認:2016年度普通員工的績效獎金己於2017年初發放,三人2016年度的績效獎金沒有發放。因此,北京仲裁委對三名前高管支付2016年績效獎金的訴求予以支持。
銀河期貨:處理風險事件不當影響績效
“無緣無故”扣發高管年度績效?銀河期貨的決定自然也並非空穴來風。
就公司制度方面,銀河期貨主張,公司有權根據經營情況、行業發展情況等因素決定是否發放獎金及發放獎金的金額,且沒有統一的高管年終績效獎金制度;與高管也沒有明確發放獎金的約定,系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行業發展情況等因素事後制定績效考核和獎金分配方案,是否發放獎金及發放獎金的金額由公司單方決定。
關於2016年績效獎金,雖然銀河期貨制定了2016年離任高管年終績效獎金髮放規則,但該規則未經銀河期貨控股股東和銀河期貨董事會審議通過,銀河期貨認為該規則尚未生效。因此,銀河期貨認為該規則不能作為計算2016年績效獎金的依據。
此外,三人在任期間發生的風險事件,也是銀河期貨拒絕發放績效的重要理由。銀河證券指出,三名前高管在擔任公司職務期間,銀河期貨收到證監局下發的整改通知,並被投資人訴訟追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事前風險防控和事後應急處理都存在問題,其績效考核結果將受到影響,故其主張的獎金金額沒有依據。
具體來看,銀河期貨認為三人需要對風險事件負責的原因在於:
前總經理姚某:
未建立業務有關制度規範(比如報告制度、客户投訴處理規範等),風險事件發生後未能第一時間取得聯繫,事後也未經董事會授權和總辦會討論,直接與投資人溝通卻未將溝通內容報告公司,導致其離職後公司處理風險事件非常被動。
前首席風險官聶某剛:
分管合規法務部,是風險事件的直接負責人。在任期間公司出現合規問題,相關風險隱患未及時向公司及監管機構報告。
前副總經理周某:分管技術支持部、結算及風險控制部和客户服務中心。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懷疑與網絡安全性不完善導致系統受到攻擊有關,作為分管領導應當負責。
不過,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雖然銀河期貨提交了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風險事件中相關管理者違規行為的認定報告、銀河期貨員工獎懲管理辦法(暫行)、關於2018年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的通報、小牛普惠賠償和解書等大量證據,但其訴求仍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指出,年終獎金系用人單位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於合法勞動報酬的範疇,用人單位負有支付責任。《關於銀河期貨2016年度高管績效獎金分配結果的報備》中顯示,三人未發2016年度績效獎金分別為116.08萬元、127.01萬元、102.98萬元,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此外,法院認為,銀河期貨主張公司有權單方決定是否發放獎金及數額,公司董事會對此亦未作出決議進行抗辯,缺乏法律依據;同時,銀河期貨主張三位原告在事前風險防控和事後應急處理都出現問題,其績效考核結果將受到影響,但其出示的證據尚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因此,仲裁裁決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銀河期貨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三人2016年度績效獎金,駁回銀河期貨的訴訟請求。
巧合?三人跳槽的下家再現風險事件
雖然在一審中銀河期貨的訴訟請求因證明力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其披露的風險事件,曾引起市場軒然大波,引起廣泛關注。
2016年4月,在市場行情平穩之下,銀河期貨富優達期貨量化多策略資產管理計劃在短期內虧損近千萬。其中,一名張姓投資者虧損637.46萬元,將相關情況投訴至證監會,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河期貨賠償。
根據法院事後認定的事實,該資管計劃的資產管理人為銀河期貨,資產託管人為中信建投證券,投資顧問為富優達,且管理人承諾該產品為主動管理型產品;產品預警線為0.9元淨值,止損線為0.85元淨值。
張某提供富優達出具的情況説明顯示,“富優達作為銀河期貨產品的投資顧問,發現該產品被其他人非法交易,造成基金產品鉅額虧損”。富優達表示,銀河期貨對交易核查,反饋惡意交易的IP並非RTS發單的IP。不過,銀河期貨對此説明並不認可。
為核實該案情況並準確理解證券行業規則,一審法院曾向北京證監局發出調查函並實地走訪。北京證監局確認已經針對富優達資管計劃存在的投資顧問直接下單行為向銀河期貨發出整改函,而富優達公司已在2016年9月申請註銷。綜合多方考量,一審法院最終認定銀河期貨對張某賬户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維持。
另外一個細節是,在此次三名前高管討薪的文書中,三人“不約而同”地在個人身份中選擇了“無業”。而據公開信息顯示,在銀河期貨風險事件後,三名前高管先後跳槽去了天風期貨,繼續擔任高管職務。
2017年3月,天風期貨公告顯示,姚某於當月加入天風期貨。在前任董事長辭職後,控股股東天風證券提名姚某為新的董事候選人。同月,周某被聘任為天風期貨副總經理。2017年4月,姚某成為天風期貨董事長。2017年12月,聶某剛被聘任為天風期貨首席風險官,但在2018年7月即提出辭職。
頗為不巧的是,在2019年,天風期貨旗下子公司踩雷衍生品發生“穿倉”事件。2019年7月23日晚間,天風期貨發佈全資子公司天示公司的涉訴公告,其與客户中拓(福建)實業公司進行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中拓公司出現拖欠交易價款的情緒,累計欠款達9115萬元。天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姚某。
此後,2019年9月,周某辭去天風期貨副總經理職務。2019年12月,姚某辭去天風期貨董事長職務,但保留董事職務;後在今年5月辭去董事職務,不再擔任天風期貨其他職務。
責編:劉贇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來源:券商中國)
【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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