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制度、健全規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制度將迎來這些完善

新華社北京8月8日電 題:夯實制度、健全規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制度將迎來這些完善

新華社記者羅沙、王琦

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保障,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吸收新經驗新成果,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兩部草案的諸多亮點引人注目。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設“總則”一章

全國人大組織法是關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和工作的基本法律,這部法律的頒佈施行,對於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制度,保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紹,全國人大組織法制定比較早,此次修改建議按照多年來行之有效的立法慣例,增設“總則”一章,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

“總則”一章明確堅持黨的領導和人大工作的指導思想,明確人民當家作主原則,明確依法治國原則,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原則,還增加了關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外交往的規定。

完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設置等規定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列舉全國人大現有的10個專門委員會名稱。草案對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作了規定。

此外,草案根據目前實際,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法工委、預算工委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增加規定常委會辦公廳、各工作委員會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提供服務保障。

提高大會議事質量和效率

沈春耀表示,今年5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會議組織安排呈現新形式、新風貌,得到與會人員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

總結這次大會的實踐經驗,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就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明確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經進一步修改可直接提出表決稿交付大會表決,可不再安排建議表決稿審議環節;增加了表決程序,今後大會表決議案可直接依據規定,不再需要由大會主席團通過專門的表決議案辦法。

為加強會議公開和信息化建設,草案明確大會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增加規定大會加強信息化建設,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

此外,草案就完善法律案徵求意見程序作出規定:常委會對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法律案,可以將草案和關於草案的説明公佈,廣泛徵求意見。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適應監察體制改革,作出相應修改

沈春耀介紹,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和議事規則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現實需要。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全面部署,2018年修改後的憲法專設一節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新修改的憲法中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的規定,有必要在全國人大組織法和議事規則中加以落實。

為適應監察體制改革,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增加規定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主任的質詢和罷免制度,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監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還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列席大會會議等做了相應規定。

加強代表工作,密切與代表的聯繫

為加強代表工作,密切與代表的聯繫,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繫,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聯繫代表的工作機制。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發給代表,必要時常委會可以在大會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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