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26名鎮村幹部,為何相繼被查?

由 忻素芹 發佈於 綜合

  不久前,浙江省温嶺市新河城市綜合體商會大廈正式投入使用。揭牌典禮上,前來圍觀的村民拍手稱讚,同時也對一年多前發生的貪腐窩案記憶猶新。

   2018年1月,温嶺市紀委監委收到新河鎮後行村村民的舉報信:

  村委會主任陳華良侵佔填土工程款,370萬元工程款去向不明。

   2018年3月,温嶺市紀委監委發佈消息:

  新河鎮後行村村委會原主任陳華良(非中共黨員)涉嫌嚴重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監察調查。

  調查細節

  2018年1月,温嶺市紀委監委接到後行村村民舉報,稱村委會主任在填土工作中撈取“好處費”。

  市紀委監委立即對問題線索進行初核。經查,2012年下半年,新河鎮人民政府為了推進新河城市綜合體和後行新村(錦山小區)項目,在嶼詹村、前蔡村、後行村和山後鮑村開展徵地、填土工作。後行村村主任陳華良和村書記顏燕良以村內填土工程承包人的名義在鎮裏領取工程款項,涉及填土工程的其他三個村子的四名村幹部也都有類似情況。

  而四個村的填土承包合同卻顯示,承包人另有他人。是工作安排需要,還是村幹部虛報冒領?

  為核實工程款的去向,調查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調取了六位村幹部的銀行流水,發現領取的工程款分別被他們用於買車、經營等個人用途。隨後,市紀委監委同一天對六名村幹部採取了留置措施。

  面對調查,六名村幹部竟毫無違紀行為被識破後的後悔,而是不以為然。

   “我們沒有違紀違法,拿這些錢是鎮裏領導同意的。實在不行,我們退回去就行了。”

  幾位村幹部紀法意識之淡薄,讓人不可思議,但也透露出一個重要信息:“鎮裏領導同意的”。鎮幹部也參與其中了?

  調查人員立即對時任村鎮辦主任徐道華、新河鎮鎮長趙永輝等人展開調查。當被問及為何非工程承包人的村幹部卻能領取工程款時,幾個人的態度異常統一:不知情,沒注意,可能是審核不仔細。

  既然不肯坦白,就用證據説話。調查人員決定先從其他線索突破。

  在前期調查中瞭解到,鎮政府將填土工作委託給各村實施。正常情況下,填土工程承包人應從各村領取工程款。而新河鎮的支付方案卻顯示:“80%的工程款直接支付到村,餘款待辦理決算並審計後,由村落實的施工方開税務發票直接從鎮裏領取。”這顯然不合常理。鎮政府會議記錄顯示,支付方案是班子成員早在2012年12月7日的會議上就商討過,於2014年1月14日會議研究通過。

  不能放過每一條線索。為了核實會議記錄內容,調查組拿出“笨辦法”:對比十幾個班子成員三年間的工作筆記,果然找出了漏洞。雖然各班子成員的會議記錄詳略不同,但都沒有2012年12月7日商定支付方案的內容。

  面對事實,鎮幹部終於無法抵賴。

  2012年下半年,新河鎮政府按55元/立方米的價格將填土工作委託給各村實施,並簽訂了協議。在此過程中,負責協助工作的時任後行村書記顏燕良、後行村委會主任陳華良、嶼詹村書記詹玲明、嶼詹村委會主任王夏富、前蔡村委會主任李君波、山後鮑村書記鮑偉榮六人在已領取一定的誤工執勤補貼後,仍以工作辛苦為由,先後多次找時任新河鎮村鎮辦主任徐道華、新河鎮鎮長趙永輝等人,要求給予個人好處費,並威脅如若不給就消極怠工。

  面對這一非分要求,趙永輝等人非但沒有嚴加批評,反而包庇縱容,私下商量採取虛增15元/立方米填土單價的方式為村幹部謀取個人非法利益。

   “當時只覺得要把項目建成,也是自己的一個工作政績。” 趙永輝説。

  一系列的運作由此展開。為了讓村幹部在不被村務監督小組發現的情況下順利拿到好處費,趙永輝等人瞞着班子其他成員修改了支付方案。為了掩蓋支付方案在2014年1月才變更的真相,他們又要求當時負責會議記錄的工作人員在記錄中增加“根據2012年12月記錄”的字樣,並補寫了2012年12月7日的班子會議記錄。最後默許村幹部通過開具虛假施工證明、虛開發票等形式領取工程款。其中,嶼詹村詹玲明、王夏富共騙取74.7萬餘元,後行村顏燕良、陳華良共騙取91萬餘元,前蔡村李君波騙取了37萬餘元,山後鮑村鮑偉榮騙取了49.5萬餘元,共計252萬餘元。

  新河鎮原黨委書記、鎮長、村主職幹部等26人涉案,分別受到開除黨籍、撤銷黨內職務、黨內嚴重警告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紀法小課

  “紀法教育太重要了!本案中不但村幹部,甚至鎮幹部的紀法意識也十分淡薄,認為自己最多違紀,構不成違法。”談及此案,温嶺市紀委監委負責辦理此案的工作人員説。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幾位村幹部以協助工作為籌碼“撈好處”,鎮幹部打着推進工作的旗號包庇縱容,26名鎮村幹部相繼被查處的背後,是紀法意識淡薄的深刻教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呂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