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50人死亡!到底要多少條人命才能換來美國的控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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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50人死亡!到底要多少條人命才能換來美國的控槍

  【俠客島按】

  1日,美國發生美國曆史上最嚴重的槍擊案。

  拉斯維加斯警方2日證實,1日晚拉斯維加斯市曼德勒海灣酒店附近發生的槍擊事件已造成至少50人死亡、200人受傷。有目擊者稱,槍手開了數百槍,槍聲時間長達5分鐘。

  最新消息,槍手身份已經確認,為64歲的史蒂芬·帕多克,內華達州麥斯奎特人。據報道,帕多克已經死亡。

超50人死亡!到底要多少條人命才能換來美國的控槍

  美國總統特朗普2日在其官方推特上向遇難者及其家屬表示哀悼和同情。特朗普在推文中説:“我要向拉斯維加斯槍擊事件遇難者及家人表示最深切的哀悼與同情。願上帝保佑你們!”

  已經不知道這是島妹懂事兒以來美國第幾次發生重大傷亡的槍擊事件了。但記憶最深刻的是有三次:

  2016年6月12日佛羅里達州奧蘭多市(Orlando)夜店槍擊案:1名全副武裝槍手在夜店開槍並挾持人質,造成至少50死53傷。

  2007年4月16日 弗吉尼亞州黑堡(Blacksburg)大學槍擊案:1名23歲韓裔學生在弗吉尼亞理工暨州立大學(Virginia Tech University)槍殺32人並飲彈自盡。

  2012年12月14日康涅迪克州新鎮(Newtown)小學槍擊案:1名年輕男子在桑迪胡克小學(Sandy Hook Elementary School)開槍殺害20名兒童與6名成人,並在濫射後自殺。他犯案前先在家裏開槍打死母親。

  本次槍擊事件發生後,很多外媒聯想到,今年5月IS發視頻表示拉斯維加斯已經被“看中”。

  雖然現在警方還沒有認定是恐怖襲擊,犯罪動機尚不明確,但一個槍支能被兇手輕易獲取的制度下,無疑可以增加行兇者的犯罪便利。

  今天,給大家推薦一篇復旦大學中國研究中心範勇鵬教授的一篇文章,從控槍困境看美國的政治衰敗。文章6月份發表於澎湃,原標題為《槍患——一個美國的悲劇》,略有編輯。

超50人死亡!到底要多少條人命才能換來美國的控槍

  美國是槍的王國。全球6.5億支私有槍支,近一半在美國人手裏。

  美國社會飽受“槍害”之苦,特別是21世紀以來,槍擊事件頻發,已經損害到普通市民的安全感。

  英國政治哲學家霍布斯曾説,自然狀態下的人時刻面臨“橫死”的危險,所以才要組成國家。一個國家的首要任務,就是為國民提供安全的生存環境。在槍患橫行之下,美國顯然未能充分履行其國家使命。

  基於自由主義價值觀,一些人喜歡強調槍支是公民抵抗政府暴政的工具,並以2014年美國內華州的牛仔武裝抗法事件為例。實際上,作為個人權利的持槍權背後,既有歷史的真實,也有觀念的虛構。美國憲法原義並未明確保障個人本位的持槍權,這種觀念的興起,其實是利益集團推動和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建構的結果。

  民兵:從義務到權利

  現在,人們通常在“權利”的意義上談論持槍權。殊不知持槍權源自古老的英國民兵(citizen army)傳統,而這意味着持有武器在開始必然是一種義務而非權利。

  民兵是英國一種古老的習俗。據Abels Richard考證,阿爾弗雷德大帝時期(871-901年在位)確立了“子民皆兵”的原則。民兵要自帶武器裝備,是名符其實的“自幹五”。此後,歷代國王都頒佈法令要求民眾擁有武器參加民兵,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有《武器法》,亨利八世(1509-1547年在位)則頒法禁止遊戲,要求父親必須為7至14歲的男孩購買弓箭,每位男性公民在14至40歲期間,都被要求擁有長弓。

  到了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時期,現代民兵(militia)概念產生,用來描述“全民皆兵,保護國家”的概念。這種全民皆兵的軍事體制幫助英國取得了軍事上的勝利,同時也對王權形成了制約,由此促進了個人自由的發展,對英國憲政影響深遠。

  進入16、17世紀,英國議會與王權鬥爭激化。貴族與國王之間不斷內戰,各種勢力都企圖控制民兵,並不時解除對方的武裝。在這個過程中,武器管制日趨嚴格,持有和攜帶武器越來越變成一種權利意識。

  1642-1645年的第一次英國內戰,就直接與民兵有關。1642年,議會提出《權利法令》以任命軍官控制民兵,遭到查理一世的反對,國王認為民兵應該歸他管。內戰爆發後,查理一世為打擊議會及其控制的民兵,曾試圖沒收公共彈藥庫並解除民兵武裝。內戰雖然以國王的失敗而告終,但這段經歷使民眾意識到使用手中武器的重要性。

  此後,英國又經過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和反對斯圖亞特王朝的“光榮革命”,最終確立君主立憲體制。“外人”威廉與瑪麗受邀登陸英國,即位國王並接受《權利法案》的約束。該法案第二部分第6條——“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衞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影響很大。

  至此,起源於日耳曼部落的持有武器的風俗,在英國演變成比較成熟的民兵權,從一種“義務”,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權利”。

超50人死亡!到底要多少條人命才能換來美國的控槍

  持槍:集體權還是個人權?

  英國人到北美殖民後,武器成了生存所需。他們需要用槍來狩獵、自衞、攻擊印第安人,與其他國家的殖民者爭奪資源。弗吉尼亞、馬薩諸塞等殖民地政府都明確要求公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組建民兵。民兵體制在北美殖民地得到了長足發展,各地區相繼建立起民兵組織。槍和早期美國人的生活緊密聯繫在一起。

  美國“獨立戰爭”的第一槍就是因為英軍試圖收繳民兵的軍火庫而打響的。戰爭中,民兵發揮了重大作用,由於長期持槍,不少殖民者都是百步穿楊的“老槍”,讓英國正規軍十分頭疼。他們亦兵亦民,集結迅速,被稱為“分鐘人”(Minuteman)(美國多部關於獨立戰爭的史學名著都以《分鐘人》為標題)。“獨立戰爭”強化了攜帶和持有武器與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的聯繫,持槍甚至被一些人視為一項自然權利。

  在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上,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在民兵可以制衡常備軍這一點上達成了共識。最後通過的《憲法》文本規定,在需要鎮壓叛亂、擊退入侵時,國會有權徵召和調動民兵,國會掌握民兵的組織訓練權,但各州擁有民兵的人事任免權。民兵的權利被一分為二,充分體現了在聯邦制下,聯邦權與州權的妥協和制衡。

  但還是有人不放心。於是,在《憲法》通過之後又加入了第二條修正案,明確保障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由於當時在該修正案的內容和措辭上發生了激烈辯論,最後只好用了一種十分模糊的語言:“一支紀律優良的民兵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這種語言模糊性為日後的分歧爭議留下了巨大空間,而最大的爭議就是,它是否保障個人的持槍權?

  首先,圍繞修正案兩句話之間的關係產生了爭論——如果兩者是並列的,那麼第二句就可以獨立解釋,自然有可能被解釋為包含個人權利。如果前者限制後者,那麼,後者只應在“自由州的安全”這一前提下解釋。(美國《憲法》的不少中文譯本在兩句話之間加了“所以”或“故”等連接詞,顯然沒有嚴格尊重憲法文本的原貌。)

  其次,後一句中的“人民”是一般意義上的人民,還是特指前款中所提到的“民兵”。如果是前者,個人基於自衞需要而存在的自然權利不受侵犯;如果是後者,“民兵”這個集體所享有的權利與個人無關。

  再次,“人民”這個詞本身指的是什麼?是自由州人民的整體,還是也包括個人?如果嚴格作字面解釋,筆者更傾向於認為,作為集體概念的“人民”不應該包括個人。

  在這些分歧上,形成了“個人權利説”與“集體權利説”兩種解釋學説,後來成為持槍派與控槍派的主要理論依據。“個人權利説”與“集體權利説”折射出古典自由主義和公民共和主義思想淵源。古典自由主義強調個人的權利、私有財產,認為持有和攜帶武器是一項個人權利。而共和主義則認為國家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民兵有責任與義務抵抗暴政,抵禦外來侵略,因而持槍不是一項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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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和制度:槍支政治的死結

  雖然有上述爭論,但在漫長的歲月中,持槍權歸屬於個人還是集體從來就不是一個問題。直到現代,持槍權才成為熱點。持槍派與控槍派圍繞第二修正案兩種權利學説展開激烈爭論,展開長達數十年的拉鋸戰,兩派都無法説服對方。直到2008年的赫勒案,聯邦最高法院才第一次宣佈持槍權是一項個人權利;2010年的麥克唐納案,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持槍權適用於全美。

  那麼問題來了,為何18世紀末通過的一項憲法權利,近幾年才成為爭論的焦點?為何持續200多年的權利爭議,到了2010年才被裁定為個人權利呢?一方面,當然是由於美國社會槍支氾濫帶來的挑戰空前突出,另一方面,顯然是有巨大的利益集團在背後推動。

  中國俗話説“無利不起早”,英語中也有諺語叫“按錢索驥”(follow the money)。槍支產業背後的利益鏈條包括槍支生產企業、銷售商、槍支愛好者、部分保守主義者以及政客等多元羣體,而“全美步槍協會”恰巧處於所有相關者的利益交匯點上,成了“槍支政治”的主要代言人。

  1871年成立的全美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原本只是為了提高成員射擊水平的俱樂部,二戰後大量退伍士兵加入,使其會員人數劇增。隨着控槍的呼聲在1960年代高漲,步槍協會也開始變得政治化。1968年《槍支管制法》出台後,越來越多的會員對協會缺乏政治參與感到不滿。於是,該協會在1975年成立了立法行動研究所,之後為了應付1976年的大選,又成立了政治行動研究所。從這時候開始,全美步槍協會將更多的精力與資源投入到政治事務當中。目前,該協會會員超過400萬,潛在會員估計超過千萬,成為美國最大單一議題利益集團。

  憑藉強大的遊説能力,全美步槍協會左右選舉,影響立法。它為會員出版了《投票指南》,鼓勵會員給反控槍的候選人投票。在美國的反槍控活動中,該協會提供了近90%的經費。西奧多?羅斯福、艾森豪威爾、尼克松、里根、老布什、小布什等共和黨總統都曾受惠於全美步槍協會。協會還通過金錢捐贈,拉攏國會議員,從而影響立法。例如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法案》,就由於全美步槍協會的壓力而未被排入國會議程,導致2004年未能延期,自動廢止。

  當然,全美步槍協會這樣的利益集團,雖然能量巨大,畢竟只是眾多因素之一。讓全美步槍協會能夠如魚得水的,是美國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美國的國父們明確表示,他們建立的是一個足夠複雜以避免頻繁變化的制度。他們成功了——複雜的分權和制衡設計,使制度和政策的重大變革十分困難。美國民主理論宗師羅伯特?達爾曾批評美國製度中有太多的“否決點”,可以使少數意見阻礙多數意見,美國學者福山則乾脆稱這種現象為“否決政體”(vetocracy)。

  美國的兩黨制度也常常阻礙好政策的實施——兩黨的首要任務是贏得選舉,於是逐漸形成了“為反而反”的傳統,特別是在歷次“政黨極化”時期。今年的大選中,兩黨表現出的不僅是極化,而且是分裂,這意味着短期內美國政治觀念更加碎片化,對於下一屆政府推行政策改革不是福音。

  此外,美國的政治文化也難辭其咎,代議制所帶來的遊説活動使商業利益集團大量介入、俘獲政府,損害了政策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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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幸的是,人們看不到美國有解決槍支問題的任何希望。中國人愛談論“美國政治制度的自我糾錯能力”,幾成老生常談。可是槍患困局顯示,在日常政治狀態下,美國製度恰恰缺乏改革和糾錯的能力。作為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美國應該致力於讓國內人民免於“橫死”的危險、真正享受到政客們誇誇其談的“免於恐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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