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政策解讀
12月31日,省醫保局印發了《關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川醫保規〔2021〕2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通知》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30日,國家醫療保障局以1號令的形式發佈了《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為貫徹落實1號令等國家文件要求,明確我省醫保用藥管理各級職責權限,統一規範藥品甲乙分類和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建立健全我省醫保用藥管理制度,特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內容
一是統一醫保藥品目錄,要求各統籌地區嚴格執行國家藥品目錄和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和中藥飲片。
二是逐步統一全省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明確我省醫保藥品目錄內中藥飲片除中藥配方顆粒按照‘乙類藥品’管理外均按‘甲類藥品’管理。並在3年內逐步將全省“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到10%。
三是統一醫保藥品數據庫。明確省級目錄內藥品更名、異名的認定權限。明確全省使用統一的藥品數據庫,並由省醫療保障事務中心統一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