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陷入險境,另一方是否有救助義務
□ 馮立濤 王超遠
伴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婚姻家庭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妻子路遇搶劫,丈夫拋下妻子獨自逃跑,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司法實務和刑法理論學界對夫妻之間一方非自願陷入險境,另一方是否有救助義務這一問題存在爭議,目前主要是兩種學説:一是“形式義務説”,是指救助義務主要來自法律的明文規定、職業或職務要求、先行行為要求、合同行為和事務管理行為。二是“實質義務説”,主要講救助義務分為兩種,“對特定法益的保護義務”和“對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指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幫助、扶持,因此,更應該包括一方在另一方陷入險境時對其生命的救助。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構成遺棄罪。因此,按照“舉輕以明重”原則,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應作擴大解釋,即在一方非自願陷入險境,另一方負有救助義務。
從司法理論看,夫妻關係是因持續的社會身份而存在的特殊法律關係,例如父母對子女、夫妻之間的扶養、扶助義務,都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法益保護義務。因此,為保護個人法益免受侵害,當出現特殊情況,可將保護法益的義務賦予特定個人,夫妻一方作為特定關係人就負有對非自願陷入險境另一方的救助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疑難案例時,“形式義務説”的範圍和約束力較小,易造成作為義務的界定範圍不明確,不利於案件的解決,與社會發展需求不相適應。而“實質義務説”能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符合刑法理論實質化的大趨勢,具有自身獨立的理論意義,使得司法實務中的各種作為義務不再是形式化描述,而是從現實生活中提取判斷規則和標準。
因此,在具體的司法案例中,當夫妻一方非自願陷入險境,判斷另一方是否有救助義務時,採用“實質義務説”更符合司法實際,更符合社會期待,更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單位:河北省盧龍縣人民檢察院)
【編輯:葉攀】
【來源:法治日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