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法院准許強執裁定前,行政機關無權強拆土地和房屋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發佈9起涉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一起行政強拆案中,最高法闡述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在獲得法院准許強執裁定前,行政機關無權直接強拆。

案情顯示,李三德系陝西省寶雞市渭濱區神農鎮陳家村(以下簡稱陳家村)村民,在該組擁有宅基地並建有房屋。2013年12月25日,寶雞市渭濱區舊城改造領導小組發文成立了陳家村城改辦,對陳家村進行城中村改造。

2015年9月16日,李三德作為乙方與甲方陳家村城改辦簽訂《拆遷過渡協議》。該協議約定全村實行統一的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並對於乙方住房面積做了確認,約定了過渡費和搬遷費、獎勵的金額,同時約定乙方應在2015年10月15日前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付房屋鑰匙,交由甲方實施拆遷。

2015年10月2日,李三德將房屋騰空並向陳家村城改辦交付住房鑰匙。2016年9月11日,陳家村村委會組織實施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為,於2016年10月17日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渭濱區政府)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寶雞中院一審認為,渭濱區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系依據《拆遷過渡協議》實施的合法行為,判決駁回李三德的訴訟請求。李三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陝西省高院二審認為,陳家村村委會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系代渭濱區政府實施的受委託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渭濱區政府承擔。渭濱區政府既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直接對李三德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渭濱區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違法。

在闡述典型意義時,最高法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利。

“本案中,渭濱區政府在李三德騰空房屋並交付住房鑰匙後實施拆除房屋的行為,從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協議的行為,也不違背李三德的意願。”最高法認為,這種“貌似自願”是建立在被徵收人李三德並沒有獲得實質補償的基礎上。李三德受政府許諾“獎勵”政策的影響,與陳家村城改辦簽訂了《拆遷過渡協議》,僅對過渡費、搬遷費和獎勵金額等進行約定,並未對李三德作出實質性補償安置。渭濱區政府以此作為拆除房屋的依據,不符合“先補償、後拆遷”原則的立法精神,不利於全面保護被徵收人切身利益。

最高法還表示,當前人民法院審理涉產權保護行政案件時,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加大對處罰、沒收等行政強制行為和徵收徵用行為的司法審查,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產權。第二,嚴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協議的條件,監督政府誠實守信,營造鼓勵民營經濟和社會資本創業、創新的土壤,推動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落到實處。第三,加大對行政主體不作為的監督,在產權受到非法侵害需要藉助公權力保護的情況下,督促行政機關積極行使行政權力,對私有財產權提供有效保護。第四,加大對地方保護、區域封鎖等行政行為的審查,消除隱性壁壘,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平公開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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