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12項公安交管優化營商環境新措施。
其中明確,為更好適應老齡化社會發展的新需求,取消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駕駛證70週歲的年齡上限。
對70週歲以上人員考領駕駛證的,增加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保證身體條件符合安全駕駛要求。新措施將於11月20日起實施。
一系列優化辦牌辦證條件程序、拓展交管城鄉服務覆蓋面的相關措施還包括:
擴大機動車免檢範圍,在實行6年內6座以下非營運小微型客車免檢基礎上,將6年以內的7至9座非營運小微型客車(麪包車除外)納入免檢範圍。對非營運小微型客車(麪包車除外)超過6年不滿10年的,由每年檢驗1次調整為每兩年檢驗1次。全國將有1.7億多私家車主享受到改革帶來的便利。車輛發生傷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仍按原規定週期檢驗,保障車輛安全性能。
優化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駕駛證的年齡下限由26週歲、24週歲降低至22週歲,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年齡上限由50週歲調整至60週歲。
縮短增駕時間間隔,對無相應記分週期滿分記錄,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的,由取得大型貨車駕駛證至少5年縮短至3年,申請牽引車和中型客車駕駛證的,由取得大型貨車駕駛證至少3年縮短至2年。
擴大體檢醫療機構範圍,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體檢醫療機構由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擴大到符合健康體檢資質的二級以上醫院、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醫療機構,適應我國公共衞生事業發展新形勢,提升農村、偏遠地區服務覆蓋面,方便縣鄉羣眾就近辦理。
便利殘疾人家庭共用車輛,對於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C2)以上的人員,可以駕駛上肢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