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每個家庭來説,去世後的遺產分割問題,一直是複雜又引人關注的一件事兒。隨着人們財富積累日漸豐厚,資產種類紛繁複雜,財富傳承的難題也隨之突出,一旦處理不好甚至會引發家庭糾紛。因此,小編特意邀請山東京堂木律師事務所的韓義洋主任梳理了在遺產繼承方面的六大常見誤區,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NO1 獨生子女一定能繼承父母的遺產
很多人覺得,我就只有一個孩子,未來我的資產當然就歸孩子所有了;又或者從子女角度看,我是家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的財產未來還能給誰?這就是財產繼承中最常見的誤區之一。
我們來看一個典型事例:
小明是家裏的獨生子,母親和父親分別在10年前和5年前去世了,父親名下留下一套房產。父親去世時奶奶和姑姑都還在世,但去年奶奶也因病離世。最近小明想去辦理父親名下的房產過户,卻被告知目前還不能辦理,必須要帶上姑姑並取得姑姑的放棄繼承聲明方可繼續辦理手續。
為什麼會這樣呢?原來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分割按照法定繼承規則進行,而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且每人之間份額均等。因此,當父親去世時,奶奶作為爸爸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能分到房產的一部分;當奶奶去世時,姑姑又作為奶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又能分到房產的一部分,所以房產最終並不全歸小明所有。由此可見,當缺乏提前安排時,獨生子女未必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而父母們“想當然”的傳承意願也可能會事與願違。
NO2立遺囑一定要全部家人都在現場,否則做不了。
立遺囑是財產所有人處分自己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徵得繼承人的同意,也沒有義務要把遺囑內容告知繼承人,遺囑的效力與繼承人是否知道或接受遺囑內容無關。所以立遺囑的過程不要求有繼承人的參與。
但是,到了遺產分割的時候,通常就要求所有繼承人在場了。因為在最終確認分配方案前,必須要了解是否每人手上都有遺囑,如有多份遺囑,到底哪份遺囑效力最高,以及其他人對這份效力最高的遺囑是否還有異議。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和表態。
NO3遺囑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在家就可以隨便做。
根據最新出台的民法典,遺囑形式包括公證、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和口頭七種合法形式,其中新增加的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形式尤其受歡迎,因為這兩種遺囑形式既便利實惠,又比較貼近人們的生活習慣。甚至還有人感嘆,以後只要手機在手,何時何地都能訂立遺囑了。
但是,要順利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也不是那麼簡單的。有一點必須要提醒大家,上述七種遺囑形式中,除了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外,其餘五種形式都需要有符合資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有效。那怎樣才算符合資格呢?讓自己的老伴兒或子女做見證人可以嗎?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三類人不能擔任遺囑的見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萬一選了不符合資格的人來擔任遺囑見證人,將會導致遺囑無效。
NO4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所以應優先做公證遺囑。
民法典除了新增兩類遺囑形式外,另一重要變化就是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原則,取而代之的新規定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換言之,民法典正式生效後,未來無論我們採用哪種形式的遺囑,效力都是平等的,最終都是按訂立時間來確定效力。
因此,我們可以預見到一種趨勢,未來願意花錢做公證遺囑的人可能會越來越少,而其他形式的遺囑則會越來越多,那麼未來對於遺囑效力的認定很可能就越來越難,隨之而來的繼承糾紛也會相應增多,遺產繼承的不確定性也難免加大。所以,在做傳承安排時,除了要考慮財產交給誰,更重要的還要考慮如何能幫助繼承人預防傳承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NO5只要有了遺囑,孩子就一定能順利獲得遺產。
這是很多立好遺囑的人經常出現的誤區,覺得立了遺囑就萬事大吉,孩子未來憑藉着遺囑就一定能順利繼承到財產。其實未必,因為訂立遺囑只是整個遺產繼承流程的第一步,遺囑是否能如願交到孩子手上,孩子是否清楚父母的資產所在,以及孩子是否能順利完成繼承權確認手續,都影響着最終的繼承結果。
這裏着重聊聊繼承權確認手續。繼承權確認是指對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資格和繼承份額進行審核和確認的過程,可以通過公證程序或繼承訴訟程序進行(當然,大部分人都會優先考慮公證程序)。為什麼要有這個流程呢?一方面,這是一個給各位繼承人發聲和提出救濟的機會,尤其當存在多份遺囑時,必須經過充分驗證和反覆確認,絕不能憑藉一方之詞就武斷確定按某份遺囑執行。另一方面,財產登記機關依據公證書或判決書等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文書來辦理遺產過户,也能有效預防錯誤發生,並控制糾錯成本。
雖然我們能理解繼承權確認手續的必要性,但它的確也為繼承人帶來了比較大的麻煩。繼承權確認手續要求所有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一起前往辦理,且必須所有人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取得相應的公證文書;只要有其中一人對遺囑或分配方案提出質疑,最終很可能就要各方對簿公堂了。所以,這個手續通常是個耗時耗力的過程,很多案子甚至一拖就是好幾年,萬一遇上個別繼承人已移居海外或早已失聯的狀況,那遺產繼承就更難上加難了。
NO6子女只繼承父母遺產,無需理會父母生前的債務。
只想享受權利,卻不履行義務,這也許是很多人的理想狀態,但絕對不會發生在法治社會里,在繼承遺產時亦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簡而言之就是“要繼承,先還債”。但也不用太擔心,這個債務牽連並非是無限連帶責任,而是個有限責任,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上限,超過部分就不在應償還之列了。
那麼有沒有可能可以不需理會父母生前的債務呢?
方法有二:
●直接放棄繼承,那麼對父母欠下的税款和債務就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父母給孩子留下的不屬於遺產,而是其他性質的資產,比如保險理賠金、信託受益金等,由於該等資產屬於保險受益人或信託受益人的自有資產,所以領取時無需經過繼承權確認手續,領取後也無需用於償還父母生前的債務。(蘭萃)
作者:蘭萃
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