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黃昏戀的背後,老人豪擲170萬給“女友”的兒子支付購房款。
但不幸離世後,老人的親生兒子要求返還。
究竟這是一份無私的饋贈,還是一筆有償的借款?這之間的複雜關係該如何釐清?
大媽傾情照顧
大爺重金回報
朱大爺和張大媽均為離異,各有一個兒子。2015年兩人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身體不好的朱大爺在南京和張大媽母子一起生活。張大媽原為醫務工作者,對朱大爺照顧有加,也承擔了他的醫療費和伙食費。
因三人所住房屋面積過小,張大媽的兒子小張決定購房搬出自己居住。張大媽稱,朱大爺得知後主動提出幫助小張購房,後來共支付了用於購房的1769673.5元。
2018年初,朱大爺暫時結束了和張大媽母子的同居生活,因病返回廈門,由親兒子小朱來照顧。張大媽曾表示自己願意前往廈門照顧朱大爺,但朱大爺不同意,稱等回南京了再由她來照顧。
結果卻事與願違,2019年2月1日,朱大爺去世,小朱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張歸還此前父親為其墊付的170餘萬購房款。
雙方各執一詞
小朱認為父親是借錢給小張買房,自己作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向小張主張返還債務。
小張則稱,朱大爺在情感上很是孤獨,在母親和自己的陪伴下身體和精神都得到很大改善,朱大爺也因此自願將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贈與他,二人之間屬於贈與關係。
張大媽也表示,朱大爺曾表示想和他們一起生活,並且朱大爺回廈門後未向其母子提過還錢,因此朱大爺的行為是自願贈與。
證人證言:
找她相當於找了個保姆
在庭審中,小張請來了證人小俞出庭作證。小俞是銀行工作人員,朱大爺從2012年起就在他這裏購買理財產品。
2015年10月,朱大爺有一筆100萬元的理財要到期,朱大爺稱這筆理財款到期後準備給小張買房。小俞還稱,朱大爺告訴他,兩人同住的費用都是張大媽出,找她就相當於找個保姆。但是,對於小俞的證言,小朱表示並不認可。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提供的證人證言尚不能直接證明朱大爺有明確贈與款項的意思表示,因此應當返還墊付款項。
2019年11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小張應返還小朱墊付款1769673.5元。小張對此表示不服並上訴。
一審判決
深厚情感背後另有隱情?
二審中,小張又請來了三位證人出庭作證。三人均表示朱大爺曾在公開場合稱願意出錢給小張買房子,還稱朱大爺多次表示小張就是他的“小兒子”……
然而,小朱對於二審中三位證人的身份和證言合理性提出質疑,並稱,父親和張大媽之間的相處並沒有很融洽,根據短信記錄可以顯示,兩人的相處有明顯的衝突。同時,張大媽在一審中也多次陳述朱大爺把她當女傭看待,看不起她,所以決定不與朱大爺結婚。
因此,小朱認為
“因有着濃厚的情感基礎進行贈與”
並不是事實。
最終,
法院審理認為,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張的主張,
因此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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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父母出資購置婚房的情況很普遍。感情穩定時,父母不提這筆出資款;感情破裂時,父母就會以借款為由要求返還。
然而,這種出資行為到底屬於贈與還是借貸?
法官提醒:父母給子女婚後出資購房的,若此筆出資款並非贈與,就要表達明確的借貸合意。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父母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出資,事後以借貸為由主張返還,子女主張出資為贈與的,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父母承擔出資為借貸的舉證責任。父母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導致出資性質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當由父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法官建議,父母給子女婚後出資購房的,若此筆出資款並非贈與,就要表達明確的借貸合意,並保留好相關的借款憑證,借款協議上應有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簽名。若事前沒有相關借貸的約定,由於父母與子女這一特殊親緣關係,僅憑打款記錄,並不能有效認定為借貸。另外在出資時未籤借款協議,而在子女婚姻關係破裂期間補籤借款協議,這也存在一定風險。
瀟湘晨報綜合山東高法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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