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廣場舞噪聲擾民不聽勸不改正,或將被罰款200至1000元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將於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12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介紹此次常委會會議擬審議的法律草案及近期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

關於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嶽仲明介紹,今年8月,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初審。根據各方面意見,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噪聲污染內涵,將相關領域無噪聲排放標準而“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擾民的現象納入防治範圍。

二是完善管理體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

三是完善標準規劃制度,規定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要求在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包括噪聲污染防治內容。

四是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政府監管。

五是完善防治措施,要求全社會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六是加強信息公開,突出公眾參與。

七是完善法律責任,優化處罰措施。

“社會生活噪聲擾民是各方面都很關注的問題。”嶽仲明答記者問時説,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治理,草案堅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公眾參與、綜合治理,如規定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蔘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嶽仲明提到,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生活中儘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者應當及時勸阻、調解等。

嶽仲明介紹,對近年來羣眾反映較多的廣場舞噪聲擾民、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等問題,草案作了以下有針對性的規定:在防止廣場舞噪聲擾民方面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據悉,草案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採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違反規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嶽仲明説,在治理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方面規定,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實習編輯 向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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