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8000貸款60萬買私教課,法院這樣判

為健身減肥,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市民李女士向上海舒適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以下簡稱“舒適堡”)支付63萬餘元,購買了多達747節健身私教課,課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大部分是通過貸款支付。買課後,月薪約為8000元的李女士每月需要還貸3、4萬元,還款壓力讓她不堪重負。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診斷出患有肝血管瘤,醫囑建議避免劇烈運動。李女士認為,她的身體和經濟狀況都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原私教協議,故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要求舒適堡退還相應課程費用56萬餘元。

上海閔行法院於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該案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日前,上海閔行法院依法判決舒適堡退還李女士課程費19萬餘元。

月薪8000貸款60萬買私教課,法院這樣判

舒適堡官網截圖

原告:舒適堡工作人員曾推薦其辦小額貸款

原告李女士是舒適堡的健身會員,她稱,自2019年12月25日起,短短20餘日,她就在被告銷售人員的鼓動下,先後與被告舒適堡簽訂了14份私教協議書,共向舒適堡支付了635,800元。

除1份協議書已經到期以外,其他協議書均在履行期內或未到履行期。為了支付私教費用,舒適堡的工作人員推薦她去辦理小額貸款,致使她每月需還貸3、4萬元,已不堪重負。

2020年3月,她曾通過消協向舒適堡提出解除私教協議,但最後舒適堡僅退還了最後一次未簽訂協議卻已收取私教費的80%,並告知李女士,之前已簽訂協議的私教費一律不退。於是,李女士只能繼續上私教課。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診斷出患有肝血管瘤,醫囑建議避免劇烈運動。

她認為,其身體和經濟狀況都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原私教協議,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未到期的13份《舒適堡私人訓練計劃協議書》,並要求被告退還原告課程費560,600元。

月薪8000貸款60萬買私教課,法院這樣判

原告李女士認為當時屬於衝動消費

被告:可解除協議並退款,但原告需承擔20%手續費

被告舒適堡辯稱,自2014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日,李女士一共向舒適堡購買了價值623,300元的私教課程,其中已經使用414,700元的私教課程,尚有208,600元的私教課程未使用。李女士所稱最後一筆70,000元費用與舒適堡公司無關,舒適堡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項也未簽訂合同。李女士向消保委投訴後,舒適堡確實與其作了溝通,但李女士後來表示不退了,繼續上課,所以舒適堡未處理。

被告舒適堡稱,考慮到原告的病情,舒適堡同意解除協議並退款,但由於舒適堡已經承擔了營銷成本以及運營成本,故根據合同約定,李女士需承擔20%的手續費。另外,舒適堡聲明其任何會員購買私教課程都是完全自願,舒適堡員工不會鼓動會員購買,更不會鼓動會員貸款購買。

法院審理:不認同解除理由屬於“情勢變更”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女士與舒適堡簽訂的未到期的13份《私人訓練計劃協議書》中,經原被告確認,有8份協議的對應課程已經上完,有3份協議的對應課程上了一部分,另有2份協議的對應課程還未開課。

法院另查明,原告李女士於2020年1月14日向案外人李某某轉賬40,000元,於2020年1月15日向李某某轉賬30,000元。李某某於2020年3月21日向原告轉賬26,000元,於2020年3月23日向原告轉賬30,000元。被告舒適堡公司確認李某某為其公司員工。

再查明,根據2020年7月16日原告的放射診斷報告,原告患有肝右葉血管瘤,醫生開具病情證明單要求原告避免劇烈運動。

此外,根據雙方簽訂的《私人訓練計劃協議書》約定,私教課程的退款及轉讓遵循舒適堡健身美容中心《客户守則》中“退卡與轉卡規定”條款,如發生“一般須知”第二點及“行為操守之退卡情況”,而不能完成已購買課程套餐而要求退款的,被告另收20%作為手續費。

法院認為,本案中,已經履行完畢的私教合同,並無解除的必要;而未履行完畢的私教合同是否解除,雙方已無爭議,法院予以確認。但對於多份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原告是否需要承擔手續費,各執一詞。對此,法院分別認定如下:

被告提供了《會員進出場記錄表》,該表詳細記錄了所有原告進入健身房和離開健身房的時間,還記載了給原告上課的私教姓名,上課的課程單價,課程數量等,上述所有記錄與有原告簽字確認的《私教使用記錄一覽表》能一一對應,上述兩項證據的形成過程與原被告庭審陳述的合同履行過程能互相印證。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提供上述證據已經盡到其舉證責任,原告若要推翻上述證據需有充分的依據。雖然被告還提供了部分私教給原告上課的手寫彙總表,且彙總表與《私教使用記錄一覽表》的上課記錄不能完全對應,但根據庭審中原告的陳述,這些彙總表一方面並未涵蓋所有給原告上過課的私教,另一方面這些彙總表系一次性形成,對於原被告間如此多的合同履行記錄,負責上課的教練存在記憶偏差和遺漏也屬正常。

因此,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會員進出場記錄表》、《私教使用記錄一覽表》系單方面製作以及與手寫彙總表無法完全對應為由不予認可,法院認為依據不足。鑑於此,關於合同的履行情況,法院採納被告的意見,確認未履行完畢的5份合同金額合計為204,300元。除此以外的其他涉案合同,均已履行完畢。

至於原告主張的轉賬給案外人李某某的款項亦與被告有關的意見,法院認為,所涉款項並未有相應的被告出具的合同和收據相對應,與此前雙方的交易習慣明顯不符,因此根據現有證據,難以確認與被告相關,故上述款項,本案不予處理,原告應另案主張。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私教合同的目的在於強身健體,但在原告已經患有肝血管瘤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合同卻可能會導致其身體受到傷害,這顯然與原告當初簽訂合同的目的相悖,因此原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已經喪失,應准許原告解除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原告認為解除理由屬於“情勢變更”,法院難以認同;因為通常情況下,情勢變更主要表現為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事件等,而本案情況顯然不符合。

在上述情況下解除合同,是否符合雙方簽訂的《私人訓練計劃協議書》中有關“退卡”的約定,並沒有證據證實;從協議內容看,有關退卡的約定屬於被告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但何為“一般須知第二點”,何為“行為操守之退卡情況”,協議中並未明確,而且也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對此進行了充分的説明和提醒;因此被告以合同約定為由要求原告支付20%的手續費,法院難以支持。但考慮到被告確實存在營銷成本,向銷售人員支付佣金也屬於行業慣例,故解除合同導致的被告相應損失,原告應予以承擔。因此訴訟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支付涉案合同相對應營銷成本的憑據,用以明確其損失,但被告補充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損失。故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按未履行課程金額的5%計算其損失。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告李女士與被告上海舒適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簽訂的5份未履行完成的《私人訓練計劃協議書》;被告上海舒適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李紅課程費194,085元。

(新聞晨報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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