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説這類舉措是應對人口現狀的能動之舉,不如説它本就是法治社會的應然要求。
校園中,小學生在體驗操控管道探測巡檢機器人。圖/新華社
文 | 王琳
近年來,不少專家學者和民眾對部分地方性法規、規章要求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供“結婚證”“生育服務證”等證明材料的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相關規定與上位法精神不一致,並建議相關方面審查糾正。
這樣的建議近日得到了回應。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與相關人士就相關審查建議進行口頭溝通時表示,隨着國家生育政策的不斷調整,部分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作出的限制性規定,已不適應黨中央關於優化生育政策決策部署和國家推進積極生育政策改革、完善生育保險支付制度的要求,與憲法法律相關規定精神不盡相符。據瞭解,法工委已發函請有關方面及時調整完善相關規定,消除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不當限制。
此前,部分地區曾超越上位法對申領生育險設置門檻,致使一些羣體成為這類門檻的直接利益受損者。加之傳統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個別羣體在申領生育險的過程中被各類制度門檻所約束。過往的實踐表明,這些隱性問題存在於社會諸多層面,影響着國家政策的公平落實。
近年來,這類問題逐漸得到立法、司法與輿論層面的重視,一些發達地區相繼修改了類似的限制性規定,一些特殊羣體亦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8月17日,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劉娟也就此問題回應稱,社會保險法遵循權利和義務對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險的繳費責任,國家層面在享受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方面沒有門檻。
上述來自中央部委、司法、立法等機關和部分發達地區對生育保險本旨意義的還原,既代表了各界對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的期待,更意味着法治現代化水平藉助特殊羣體權益保障得到了提升。
孩子們正在展示繪畫作品。圖/新華社
生育保險是國家對孕期、產期職工在喪失或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機會時,給予一定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分擔生育成本的社會政策,體現了國家對生育女性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勞動權的重視和保障。但長期以來,生育保險等生育者的平等權益,卻被一些地方用作確保生育計劃得以順利實施的工具。
本質上,濫設門檻的生育險,和“超生即辭退”“超生即開除”等規則並無二樣。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叫停地方性法規有關“超生即辭退”“超生即開除”等規定,與其説是應對人口現狀的能動之舉,不如説它本就是法治社會的應然要求。
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這是法治的底線要求。憲法和法律平等保障女性在生育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不因該生育女性所處的具體場景以及其所扮演的社會身份而發生改變。換言之,任何人的合法權利同等受憲法和法律保護,在法律上,人人生而平等,沒有所謂的“二等公民”一説。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儘管立法機關已發函請有關方面及時調整完善相關規定,消除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不當限制,一些發達地區也已完成了制度的矯正和修訂,但一些潛在的限制性因素依然存在。很多時候,“她們”中的大多數,仍被地方限制性規定拒之門外。這樣的現實依舊需要得到正視。
一個生育友好型社會並不會一蹴而就。濫設生育保險申領門檻之所以難以脱鈎,一是行政慣性使然,要還權利本來面目之時,有些地方反倒出現了“不適應”。二是服務型思維還需強化,保障民眾權利有賴政府服務的跟進和提升。而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路徑上,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恰好也是這個時代的命題。
撰稿 /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