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魂一問:貪污圖啥?貪來的錢不敢花還怕被偷被搶

  遇到“貪內助”隱匿丈夫受賄所得,拒不交代涉案贓款去向,怎麼辦?

  去年12月,我們在辦理李某某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就遇到了這樣的難題。

  留置期間,李某某主動交代,他擔任某局局長期間,陸陸續續將收受的200多萬元賄賂款交給了妻子保管。

  “她這人比較強勢,我不知道她把錢放在哪裏。她也不告訴我。”李某某交代的情況,讓涉案錢款的去向陡增變數。

  此前,我們在走訪中瞭解到,不少街坊、同事認為李妻“比較看重錢”。“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到位,依法可以獲得從輕處罰。”調查組勸説道。

  “他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把錢給我啦?別聽他瞎説。”一開始,李妻拒不承認自己保管了丈夫的受賄所得。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苦口婆心地普法教育後,李妻有所動搖,但只是模糊地説錢都藏在某小區租的房間內。

  調查組立即派員到該處進行依法搜查,結果卻一無所獲。

  “你考慮過沒有,如果你和你丈夫都因為犯罪被判刑,你們在大學讀書的兒子怎麼辦?”調查人員繼續勸説。李妻一直緊繃的面部肌肉開始鬆動,終於詳細交代了贓款藏匿的具體地方。

  根據李妻交代,調查組發現李某某家中客房牀板下有黑色塑料袋,包着一袋30多萬元的現金。客房衣櫃掛着近二十件衣服,每件衣服的每個口袋均藏着數量不等的百元面額鈔票,總計20多萬元。

  “為什麼不把錢存銀行?”

  “怕挨查。”

  “為什麼將錢分散在這麼多口袋裏?”

  “分開放,主要是怕挨偷。”

  今年3月,李某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而李妻則依法獲得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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