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主播“兼職”被扣8萬多元獎金,狀告直播平台敗訴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綜合

因被直播平台扣發獎金,網絡主播珊珊(化名)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階梯獎金85000元及遲延履行利息1000元。近日,海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約定主播不得兼職,珊珊構成違約,因此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珊珊訴稱,自己和被告公司於2016年1月1日建立並開始履行代理協議,協議約定珊珊在被告公司旗下開發的APP上進行直播並代理銷售網站貨幣及虛擬物品,按照階梯型獎金制度分別提供季度獎金和年度獎金。珊珊説,自己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間的季度階梯獎金並未按協議約定發放,因此,訴至法院。

直播公司代理人説明了拒發獎金的原因——珊珊在其他平台進行了直播。代理人表示,雙方簽訂的《代理手冊》約定:代理人員在同類網站進行直播、代理、兼職等活動的,懲罰類型為:取消代理資格,扣除所有未發提成與獎金。經查明,2020年3月,珊珊違反上述規定,在其他平台進行了直播。因此,直播公司才關閉了珊珊的代理通道,並微信通知她,要扣除獎金。

對此約定,珊珊認為是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代理協議》及《代理手冊》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結合在案證據,珊珊作為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員在其他平台進行直播,屬於違約,所以被告公司有權依約扣除所有未發獎金。

上述約定是否應屬無效的格式條款?對此,法院分析,約定限制代理人員在其他同類競爭網站進行直播活動,屬於約定競業限制,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則,未違反公平原則。而且,珊珊擔任主播多年,對於《代理協議》及《代理手冊》中的條款是知悉和了解的,應該按照代理協議和手冊的約定嚴格遵守相應的義務。

據此,法院認定珊珊的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隨着直播行業的迅猛發展,電商直播、遊戲直播、社交直播等多樣化直播湧現,各大直播平台的頭部主播積累了超高的人氣流量與商業價值,成為了平台的核心競爭力與重要資源。與此同時,主播擅自跳槽、違反獨家協議、違約直播等行為引發的糾紛日漸增多,直播行業也曝出貨不對版、內容低俗、流量造假等問題。

對此,法官提示:平台方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雙方的合作性質,確認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還是合作關係,如要求主播進行獨家合作,則要明確哪些行為受獨家義務約束,提示主播重點查閲並簽字確認,保護主播方知情權。

同時,界定合作任務。由於互聯網宣傳方式與變現渠道日漸豐富,合同中應明確列明主播方合作義務的具體內容,如直播所在的社交平台、方式、數量、時間、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數額等,以避免因約定不明而引發對合同履行的爭議,進而產生糾紛。

並且,合理設定違約金數額。不同主播的商業價值、用户粘合度以及違約情形不同,給平台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也不相同。因此訂立合同時,可區分一般違約行為和重大違約行為,合理設置違約金數額,促進締約平等與公平。

法官還提出,主播方應明晰雙方的權責歸屬。首先,認真審查協商。締約時,合同的文本多由平台方草擬,但主播方有必要對合同文本仔細審閲,並重點留意培訓宣傳、資源投入、賬號歸屬權、結算週期等要點,對於不合理加重或限制主播方權利的條款,與平台方充分溝通並協商修改,提升締約能力。同時,明晰己方責任,簽約時,主播方應格外留意合同中有無關於競業禁止、排他合作及違約金方面的約定,重點審查税務條款,確保自身能夠自律誠實地履行合同,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與素養,保證履約能力。此外,注意證據留存。合同履行過程中,主播方應明確各項收入構成,對於重要事項採取書面方式溝通並留存,尤其應對平台方的培訓包裝、人氣培養、資源投入等信息全程留痕保存,必要時對重要證據進行公證,增強維權意識。

法官建議,監管方也應加強飯圈的整治力度。例如,壓實平台責任,打擊流量至上,維護直播行業良好生態,打擊各種形式的流量造假行為,加強頭部主播粉絲團賬號管理,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完善監管機制,落實用户實名制度,嚴禁未成年人打賞,探索網絡直播分級分類管理機制,針對年齡分級,針對用户需求分類,從嚴處置違法違規賬號,清理違規羣組版塊,優化直播行業整體環境;加強內容管理,打擊內容低俗及誘導網絡打賞的亂象,及時發現清理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等有害信息,防止直播走向低幼化、過度娛樂化,堅持正向價值取向,促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