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北區法院關於對部分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修復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關於對部分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修復的公告

將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是人民法院依法採取的懲戒措施。為了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2022年以來,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通過微信公眾號、抖音號等共對外發布5期失信人員名單,其中有4名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後主動清償債務,有3名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對被執行人的失信措施。由於微信公眾平台、抖音號等的特殊性,在微信公眾平台、抖音號等已發佈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無法進行修改及刪除,為激勵守信,鼓勵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助力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現本院對下列案件當事人予以信用修復,特此公告。

一、主動清償債務,已執行完畢的案件

1.被執行人:寧家強,男,公民身份號碼4507021984******18

執行案號:(2020)桂0703執698號

清償債務:180000元

2.被執行人:寧家強,男,公民身份號碼4507021984******18

執行案號:(2022)桂0703執85號

清償債務:130000元

3.被執行人:袁娜清,女,公民身份號碼4521301987******28

執行案號:(2020)桂0703執698號

清償債務:180000元

4.被執行人:袁娜清,女,公民身份號碼4521301987******28

執行案號:(2022)桂0703執85號

清償債務:130000元

5.被執行人:彭福章,男,公民身份號碼4505211967******18

執行案號:(2022)桂0703執恢30號

清償債務:338404.11元

6.被執行人:廖思親,男,公民身份號碼4507031988******52

執行案號:(2022)桂0703執恢47號

清償債務:115000元

二、達成執行和解,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失信措施的案件

1.被執行人:黃亞三,男,公民身份號碼4507031977******16

執行案號:(2022)桂0703執恢54號

2.被執行人:韓志偉,男,公民身份號碼4528021973******12

執行案號:(2022)桂0703執259號

3.被執行人:韋萍,女,公民身份號碼4507021983******45

執行案號:(2022)桂0703執259號

相關單位在政府採購、招標投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不應因上述案件再對被執行人寧家強、袁娜清、廖思親、彭福章、黃亞三、韓志偉、韋萍予以信用懲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欽北區法院關於對部分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修復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四條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五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第六條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公佈、撤銷、更正、刪除失信信息的,參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內容來源 | 欽北區法院執行局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來源:欽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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