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兩部門進一步完善中小微企業簡易註銷退出機制 公示時間壓縮為20天範圍擴至無債權債務市場主體

由 伯國平 發佈於 綜合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萬靜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税務總局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簡易註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稱:為落實國務院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實行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簡易註銷登記,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進一步壓縮簡易註銷登記公示時間,將簡易註銷登記的公示時間由45天壓縮為20天,公示期屆滿後,市場主體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同時拓展簡易註銷登記適用範圍,將簡易註銷登記的適用範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税務總局積極推行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改革工作,極大地便利了未開業或無債權債務市場主體退出市場。

兩部門上述“通知”要求,市場主體在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不應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後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户通過簡易程序辦理註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承諾書,也無需公示。

“通知”還將建立簡易註銷登記容錯機制。 即市場主體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註銷登記的”等不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序的,無需撤銷簡易註銷公示,待異常狀態消失後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對於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範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市場主體補正後予以受理其簡易註銷申請,無需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