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26日電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26日消息,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下稱《規定》),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
《規定》要求,健全企業責任體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要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根據《規定》,以下五類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1、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2、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
3、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
4、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
5、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數或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未達到食品安全總監配備要求的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員。如果企業已配備了符合本規定食品安全總監任職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不必改變原職務稱謂,明確其為食品安全總監,履行總監職責。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可以為專職或兼職人員。
《規定》提出,完善風險防控機制。企業要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週排查風險、分析研判、解決問題,形成《每週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月調度,是指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聽取工作彙報,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規定》要求,明確履職保障措施。企業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要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設立調整及履職情況記錄存檔,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重要內容。要組織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培訓,並提供相應保障,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此外,《規定》還提出,完善相關法律責任。依法明確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以及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法律責任。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於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對於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該局將以推動《規定》實施為契機,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羣眾“舌尖上的安全”。(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