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庭酒店天目西路分公司違法被罰 生產銷售過期食品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日訊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松處〔2022〕272022000106號)顯示,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目西路分公司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罰款1萬元。

  2021年12月2日,執法人員在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目西路分公司一樓進行執法檢查時查見其貨架上有蝴蝶酥、乳酪鹹餅等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於 2021年12月15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上海市靜安區天目西路從事餐飲經營。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小型飯店)。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製售、糕點類食品製售(含冷加工糕點)、自制飲品製售。2021年12月2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查見待銷售的蝴蝶酥3盒,生產日期2021年11月24日,保質期7天,待銷售的乳酪鹹餅2盒,生產日期2021年11月14日,保質期15天。上述食品為當事人自行加工、包裝、貼標再對外銷售,案發時均已超過保質期限。

  另查明,上述超過保質期蝴蝶酥售價20元/盒,乳酪鹹餅22元/罐,在超過保質期後無售出,故認定無違法所得,違法貨值金額為104元。案發後,當事人已在現場將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銷燬。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構成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鑑於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案發後立刻銷燬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並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為CHINA LODGING HOLDINGS(HK) LIMITED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下為原文:

漢庭酒店天目西路分公司違法被罰 生產銷售過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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