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是指黨員在婚姻家庭、人際交往、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中違反應當遵守的傳統美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規範和規則,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我們黨是馬克思主義的執政黨,黨員不僅在政治、組織等方面比一般公民有嚴格的紀律約束,在社會生活方面,黨員也比普通公民有較高的行為要求。黨員不僅在生產、工作和學習上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在社會生活和婚姻家庭方面也應起到先鋒模範作用。這是由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決定的。我們黨之所以能夠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之所以具有號召力和領導力,不僅僅在於我們黨有正確的政治目標、政治方向,有堅定的政治自信,也在於我們廣大黨員有着高尚品德,在全社會能夠發揮道德引領作用,代表先進文化,有堅定的文化自信。因此,違反黨的生活紀律的行為都侵害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損害黨員的高尚品格和良好形象,削弱了黨在羣眾中的威信。對這些行為,《黨紀處分條例》必須作為違紀行為加以追究和懲處。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反生活紀律要求的具體行為。黨的生活紀律關係到黨員在社會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既是維護黨員形象的需要,也是黨員在道德領域的行為準則。這些行為準則有的是明確具體的,有的是籠統的。有的違反了行為準則性質是惡劣的,後果是嚴重的,需要給予黨紀懲處。有的則情節輕微,允許教育改正,不一定要上升到紀律懲處。因此,這裏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主要是指《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一章所規定的各種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就具備了構成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客觀要件。
(3)違紀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黨員,非中共黨員不構成違反黨的生活紀律行為的主體。
(4)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有的是故意違反了黨的生活紀律,有的出於過失或不明真相違反了黨的生活紀律,對於過失或不明真相的黨員,可以按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種類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以下6種: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
(2)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
(3)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
(4)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
(5)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
(6)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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