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老太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和一個外孫。劉老太病故後,外孫拿出劉老太生前所立遺囑,要求繼承外婆的全部遺產。結果,劉老太的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遺囑無效,劉老太的遺產應由兒女共同繼承。
劉老太的遺囑是一份打印遺囑,載明劉老太所有遺產全部歸外孫一人所有。在立遺囑人簽字欄處,簽有“劉老太(代)”的手書,旁邊蓋有一個指模,下有手書的年、月、日。
外孫稱,指模是劉老太本人在立遺囑時按下的,但“劉老太(代)”和年、月、日等手書是自己的妻子事後所寫。此外,在打印遺囑的見證人欄處,律師夏某、白某手寫了簽名,但未寫年、月、日。
外孫還向法庭提交了兩位律師錄製的劉老太立遺囑的錄像,但錄像中只顯示劉老太在遺囑上按了指印,兩個見證人均沒有出現在錄像中,也沒有見證人向劉老太宣讀遺囑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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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的次日,兩位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出具了一份《見證書》,對打印遺囑的行為進行了書面確認。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遺囑雖然是外孫媳代劉老太簽名,存有瑕疵,但遺囑有兩位律師見證,且有劉老太捺印的錄像,可見遺囑是劉老太的真實意願,合法有效,判決駁回劉老太兒子的訴求。
劉老太兒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爭議的那份打印遺囑,簽名為他人代簽,兩位見證人僅有簽名而沒有註明年、月、日,錄像中也沒有出現見證人的肖像。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見證書並非現場形成,以上情形均難以證實見證人在劉老太立遺囑的現場同步進行了見證活動。錄像雖然記錄了劉老太在遺囑上按指印的過程,但並未記錄見證人在劉老太按指印前向其宣讀了遺囑內容,難以證實劉老太在按指印前對打印的遺囑內容完全知悉並理解。鑑於涉案遺囑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的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依法改判確認涉案遺囑無效,劉老太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劉老太的子女共同繼承。那麼,民法典第1136條到底説了啥?原來,1136條説,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另外,民法典第1237條還説,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可見,書寫遺囑非小事,法定形式不可違。家庭要和睦,多學民法典。
阮忠良(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法院巡視員)
整理 姚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