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單位職工因工受傷,被鑑定為六級傷殘。後其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願意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工傷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並同意增加部分經濟補償,以便與該職工終止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終止六級傷殘職工的勞動合同嗎?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此,不管用人單位願意支付多少補償,如果該工傷職工不同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或終止。基於上述規定,雙方也可以協議一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