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記者 王 陽
長期以來,各地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把案件的低發回重審率、改判率(簡稱“改發率”)作為評價法院、法官審理案件質量的重要指標,相關統計一定程度上可衡量法院審判工作質效,促使二審法院慎重改判、嚴格發回。但據業內人士反映,近年來受制於內部考核評價設計,有的地方法院為“改發率”提前人為設定目標值,過度追求超低“改發率”,導致“該改發的不改發”,削弱了監督糾錯的作用。
一些地方法院陷入“改發率”競爭
全國人大代表張巧良和山東省政協委員、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主任郝紀勇等較為關注地方法院“改發率”相關問題。他們認為,案件“改發率”低,充分反映法院審判質量在提升,但超低“改發率”與一些地方法院管理不合理有關。
過度追求低“改發率”,甚至提出“零改發率”。不少地方將改發率作為評價法官審理案件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據某省高院“全省中級法院執法辦案評價實施辦法”,一審判決案件“改發率”及生效案件“改發率”雖然只佔18分,卻是“審判案件‘質’的核心評價指標”。東部某地中院官網去年發佈的當地法院案件改發情況調研報告稱,上訴案件“改發率”遠高於省高院確定的低於10%的目標值,“審判質量指標並不理想”。
上海中問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偉説,這説明一些地方法院確實存在“改發率”考核,也存在預設“改發率”的現象。郝紀勇説,一些地方法院為獲得考核好評,提升工作成績,專注“改發率”競爭,有的不顧實際,層層加碼。個別縣一級法院近年甚至提出“零改發率”的工作目標。
二審判前溝通,影響案件改發。半月談記者瞭解到,對於疑難複雜案件或者批量案件等有較大概率影響“改發率”的案件,一審法院在判案前可能會向二審法院請示彙報。這就造成應該由一審法官獨立裁判的案件,某種程度上變成由兩級法官共同參與審理。
張巧良反映,有的地方要求二審法院改發案件前需要與一審法院進行判前溝通,有的地方要求業務庭庭長、審判長、分管院領導參與判前溝通,這可能對二審法官的獨立判斷造成干擾。
繁瑣的改發程序讓法官“望而卻步”。多名法官介紹,一審法院對改發意見有異議的,原則上二審法院需提交法庭員額法官會議或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改發案件要經過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批准。二審法官改發案件要層層通關、説服領導,其間可能受到責問和質疑,需承擔巨大壓力,這會降低二審法官改發問題案件的積極性。
過度追求低“改發率”,偏離初衷
受訪法官、律師等認為,“改發率”考核的初衷是督促一審法官更慎重辦案,但地方法院如果片面將“改發率”從統計指標變成“預設”指標,將產生不良影響。
業內人士表示,按照訴訟制度規定,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裁判擔負指導和監督職責,二審法院監督指導職責是案件裁判結果公平正當的審級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法院內部考核中,“改發率”不僅影響部門評價,還與法官績效獎金掛鈎,並作為法官評先評優、晉級晉職、崗位調整等工作的重要評價依據,這讓一些二審法官改發案件時有所顧慮。
有受訪員額法官表示,“改發率”不合格會影響收入和前途,“改判案子像做壞事似的”。各種苦衷之下,對一審判決“能維就維”成為二審法官的無奈之選。
去年底,東部某地法院的一份“上訴風險提示書”引發網絡熱議。提示書提到,“從統計情況看,二審案件發回重審、改判率5%左右”“希望您在上訴時慎重考慮”。
郝紀勇説,這一案例説明,一審法院為控制“改發率”而勸阻當事人不上訴,影響當事人正常行使上訴權,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甚至導致有的羣眾錯誤認為法院“官官相護”,有的當事人放棄司法途徑中的二審這條自我救濟之路,轉而通過其他方式維護權益。
淡化指標競爭,提高二審質效
評估案件審判質量,特別是法官個人的案件審判質量,不可簡單套用“改發率”等量化指標,而要淡化“改發率”指標競爭,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是強化二審責任意識,提高二審質效,充分發揮二審程序的監督職能。張巧良等建議,地方法院加強二審案件質量監管,完善制度流程,引導二審法官更加註重追求客觀真實,保障當事人程序權益,增強二審程序監督意識和責任意識,在二審程序內依法糾錯、依法裁判,充分發揮二審程序內監督職能。
二是健全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體制,優化改發案件流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説,各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履行各自職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獨立審判並不排斥良性互動,非良性溝通則應禁止。他建議健全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溝通體制,完善類案檢索機制,杜絕下級法院將具體個案請示彙報給上級法院;優化案件改發流程,減輕二審法官壓力,保障二審法官依法履職。
三是完善案件質量指標,淡化“改發率”指標競爭,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郝紀勇、陳志偉等認為,各地法院不宜簡單以“改發率”高低論英雄,不應盲目攀比降低“改發率”。要完善案件質量指標,科學設定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科學統計並分析“改發率”指標,建立諸如一審程序違法率、一審認識偏差率等不同評判維度,對一審無過失、一審過失、一審主觀故意、一審惡性違法等不同情況加以區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