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不大的益民基金往事:首席市場官討債 時任總經理也存勞資糾紛

“長不大”的益民基金往事:首席市場官討債,時任總經理也存勞資糾紛

來源:資事堂

2005年成立的公募機構益民基金,一直經歷着“長不大”的煩惱。

與益民基金同一年成立的公募機構,包括匯添富、工銀瑞信、交銀施羅德、中信保誠,管理規模分別達到7930億元、4982億元、3305億元和1104億元。

相比之下,益民基金管理規模僅有17億元,旗下基金數量只有6只。

就是這樣一家公司,首席市場官直接與老東家對簿公堂,不僅提出要拿回績效工資,更一口氣要回業務報銷款、未休年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電腦費等。

而且法庭上的細節還牽扯出了益民基金時任公司總經理,並且這位總經理亦與公司存在勞動爭議。

這場薪酬糾紛究竟有多複雜?

01

長不大的“老公司”

2005年,益民基金成立,和它同一年成立的匯添富、工銀瑞信、交銀施羅德等不同,益民基金自成立起就開始走“下坡路”。

及至今年三季度,益民基金的公募基金管理規模僅有不足17億元,旗下基金數量只有6只(根據choice統計)。

另外,這家機構的股東結構也相當“簡單”。據天眼查,重慶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新紀元有限公司分別持有益民基金65%和35%的股權。

成立至今,益民基金經歷了五任總經理,但第四任總經理期間,高管層出現停發績效工資的事件。

這隨即引發了首席市場官與老東家對簿公堂,不僅提出要拿回績效工資,更一口氣要回業務報銷款、未休年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電腦費等。

長不大的益民基金往事:首席市場官討債 時任總經理也存勞資糾紛

02

人員變動

整個故事要從2012年3月,張國雄接到益民基金的錄用通知説起。

根據相關文書記載,張國雄入職工作崗位為市場部門上海地區業務負責人。薪酬結構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每個月22000元,其中績效工資為工資總額的20%,在季度考核合格後發放。

張國雄還有其他待遇:包括通訊費400元/月,交通費800元/月,益民基金提供工作午餐。

2014年,張國雄與益民基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國雄崗位為市場副總監兼上海事業部總經理,經常工作地為北京及上海。

相關判決中,益民基金也承認張國雄作為公司副CMO,在工作中實際履行首席市場官(CMO)職務。

03

高管一度停發績效工資

然而,2016年起,益民基金的經營出現惡化。

判決書顯示,2016年7月起,張國雄的績效工資發放停止,這並非他一個人遇到的問題。當時公司董事會決定自2016年下半年起不再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發放績效獎金,而張國雄位列管理層。

這種狀況一直持續至2018年上半年,之後張國雄離開。

2018年6月29日,張國雄向益民基金公司時任總經理黃樺提交書面申請,表示2016年7月起公司停發績效工資,自己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工資標註為3.33萬元/月,未發放20%的工資總額為3.33萬元*20%*17個月=11.3萬元。

此外,張國雄當時還提出2017年12月起其他的月工資標準調整為3.67萬元,至2018年5月所欠20%的工資總額為4.39萬元,請公司儘快發放,以解決女兒在國外留學的實際困難。

04

總經理批示“微妙”

相關判決書披露了一個關鍵細節:上述書面申請後黃樺(時任總經理)批示“因此種情況涉及員工人數較多,請等待公司出台解決方案,一併處理”及“黃樺”簽字字樣。

對此,益民基金表示無法確認真實性,且因黃樺也正與公司存在勞動爭議,故不能排除其與張國雄存在利害關係。

天眼查顯示,2020年11月6日,前任總經理黃樺與益民基金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一審開庭。

長不大的益民基金往事:首席市場官討債 時任總經理也存勞資糾紛

翻查益民基金公告,2018年9月,益民基金公司副總經理康健轉任公司總經理,原總經理黃樺因任期屆滿離任。

也就是説,黃樺在益民基金總經理位置上只有兩年,即2016年-2018年,他此前是中歐基金的督察長,成為了益民基金第四任總經理。他在任的兩年,正是張國雄所稱的未發績效工資的時間段。

05

還有報銷款“爭議”

張國雄除了要求益民基金支付績效工資,還主張追討報銷款。

判決文書指出,張國雄主張每月還有憑票報銷方式的補貼2450元(交通補貼1200元、通訊費600元、餐補650元),但2018年公司並未向其支付,共計29400元,要求補報。

對此,益民基金不予認可,但確認有1200元/月(上限)及600元/月(上限)的報銷額度,且需要員工在指定期限內憑票報銷,但張國雄未再指定日期(2019年1月4日前)向公司提交票據,現已無法報銷。

張國雄還主張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其因工作原因產生的招待費、發行新產品漏報的費用、差旅費及業務拓展費等。對此,益民基金表示張國雄主張的上述費用,未經事前申報、事後審批,不符合報銷流程,不予報銷。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出現,文書指出,張國雄表示實際工作中並未執行事前審批,就是個人將報銷票據提供給專人負責人,再報總部審批,只是走形式,一般都會批准,如有沒有批准的,相關票據會退還給提交人。現張國雄所有提交的票據均未退還,故應被認為通過了審批。

庭審中,張國雄提交其與公司相關人員的電子郵件,證明其已經向公司提交了69921.25元的報銷票據(含2018年1月至12月額度內票據29400元,2450元/月),對方已經確認,但公司尚未報銷,也表示不予退還,且總經理黃樺批示“請財務配合,妥善處理”。

對此電子郵件內容的真實性,益民基金公司予以認可,但表示上交了票據不代表就可以報銷,因為沒有履行事先審批手續。此外,益民基金表示在2017年、2018年已合計為張國雄報銷了30萬元,不存在拖欠情況。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益民基金支付給張國雄工資差額、業務報銷款、額度內報銷款、未休年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電腦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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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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