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説“法”|春節要加班?“傳説中”的3倍工資這樣算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春節7天樂,加班更“快樂”。雖説春節是萬家團圓的日子,是理所應當的休息周,但總有一些加班者在“負重前行”,在值班崗位吃“年夜飯”,或者一邊吃年夜飯一邊盯着工作羣,成為部分打工人過年的新常態。本週是節前最後一個工作周,1月24日,大河報·大河財立方推出了年終説“法”系列報道,圍繞春節相關話題,結合公眾關注熱點,為您送上專業又不失趣味的“法律大禮包”。“開箱”第二期,我們一起來聊聊關於春節加班那些事:單位安排春節期間加班,員工是否有説“不”的權利?“傳説中”的3倍工資,到底如何計算?
【熱點】春節假期7天,這3天加班可要求3倍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22年1月31日(星期一,除夕)至2月6日(星期日,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節前最後一個工作周,各個單位除了安排放假,春節期間值班、加班的情況,也要安排得明明白白。
那麼問題來了,春節假期安排員工加班,工資怎麼算?
1月25日,河南省政協委員、河南砥礪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啓超告訴大河財立方記者,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正月初一至初三(2月1日至3日)法定休假日上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抵銷;除夕(1月31日)、正月初四至初六(2月4日至2月6日)是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繪圖來自成都市金牛區司法局官方微博那麼,面對3倍工資的“撫慰”,你願意加班嗎?記者查詢瞭解到,“每日經濟新聞”在微博發起了#2月1日至3日加班應發3倍工資#話題,留言者對加班的看法觀點不一。有些表示“3倍工資的話,我申請春節加班”,有些則表示“信女願一個月不喝奶茶換取春節不加班”。
【分析】春節被安排加班,員工有權説“不”
春節期間單位安排加班,員工是否有説“不”的權利?如果因為拒絕加班而被單位處罰甚至開除,單位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
“春節屬於法定節假日,員工可以拒絕加班。”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金博大律師學院院長孫保山介紹,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做好法定節假日的工作安排以及應急預案,《勞動合同法》第31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説法嘉賓、金博大律師學院院長孫保山陳啓超多年來致力於法治理論研究,對於上述問題,他表示了同樣的觀點。他介紹,目前,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説法嘉賓、河南省政協委員陳啓超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春節安排員工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不能強制員工加班,所以,員工有權説“不”。單位不得因員工拒絕加班而處罰甚至開除員工。如果真有這種情況,員工可以向各級工會或者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反映和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不過,陳啓超也指出,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比如不可抗力因素使人民安全健康受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等,用人單位延長員工工作時間,員工不得拒絕。不過,這種情形下加班後,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或者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維權】拒絕加班被“穿小鞋”咋辦?勞動者有權索賠
雖説法律規定加班自願 ,但打工人各種“身不由己”,如果因為拒絕加班而被某些領導“穿小鞋”,比如處罰甚至開除咋辦,如何維權?
孫保山表示,用人單位如果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於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有權主張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陳啓超介紹,如果真發生此類情況,員工可以向各級工會或者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反映和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追問】3倍加班工資被“畫餅”,3種維權途徑記下來
不過,雖有3倍加班工資“誘惑”,但不少網友並不熱情。究其原因,除了春節萬家團圓的老傳統,部分老闆只愛“畫餅”並不落實的實際情況,也加強了大家對加班的抗拒。那麼,針對這種情況,員工咋辦?
陳啓超介紹,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落實春節假期加班待遇,安排員工加班而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員工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予以維權:第一,可以向工會反映要求予以解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第三,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案例】加班很辛苦,記得“留個底”
司法實踐中,索賠春節加班費的情況,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李某與鄭州某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李某提出,其上班期間每週僅休息一天,工作時間很不規律,熬夜、加班更是家常便飯,但其從來都是服從公司具體安排,從未抱怨。而公司卻給他發出一份《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單方終止雙方勞動關係,因此,李某決定向公司索要相關加班費、勞動賠償金等,其中包括2020年春節加班費用6206元。不過,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被告提交證據顯示,2020年春節所在月份,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加班費1401.85元,故李某主張6206元加班費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記者查詢發現,在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近年一起判決中,因原告索要的春節加班費僅僅臨近假期,但並非春節假期期間,因此,法院也沒有予以支持。最後提醒廣大勞動者,根據相關法律,如果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法律條文講清楚了,實際維權中,一定注意證據的蒐集。
【鏈接】員工不得拒絕加班的法定特殊情形:
(1)不可抗力因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公眾利益需要: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設備檢修保養: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國防緊急任務: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5)無法間斷生產: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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