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每月工資都有七八千元,但是公司只按最低標準給他繳納社保,這樣的做法對嗎?日前,職工吳先生向本報反映了這一問題。
據吳先生反映,三年多前他應聘進入公司工作時,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基本工資是4000元。不過當時他看到這個數目時有些詫異,為啥和當初談好的工資不一樣?老闆解釋道,這只是基本工資,他是高級工,工資獎金加起來每月七八千保底。聽老闆這麼説,他也就沒有在意。之後,每個月他最少也能拿到七八千元,如果遇上加班,工資更是上萬元。但最近他查詢了一下自己的社保繳費情況,發現公司一直是按照最低標準給他繳納的社保。他去問了公司人事部門,人事部門負責人説,公司就是按照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的,這個沒有問題。社保基數是按照基本工資計算的嗎?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諮詢有限公司董兆華表示,吳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有問題,他可以瞭解以下幾個問題。首先,社保是國家給予參保者年老、疾病時的基本保障。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參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風險情況下提供物質幫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減少經濟損失的制度安排。其次,社保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是社保繳費基數的最高金額和最低金額。社保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是根據本市公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其數值根據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四捨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最後,繳費基數有上下限,但不是由單位隨意選擇的,對於社保繳費基數核定是有明確規定。根據滬勞保基發(2006)7號規定:當年個人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
董兆華提醒單位應按實繳納社保費,這既是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我國的《社會保險法》明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