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讓民法典更加深入人心

審理法官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準確理解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體現出辦案者應有的法治素養,才能更好地彰顯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 熱點聚焦

□ 張海英

1月4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被告家小孩從35樓扔下一礦泉水瓶,致原告受到驚嚇、摔倒,致十級傷殘。法院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共計9萬多元。這是民法典施行後廣州首個宣判的案件。同一天,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案件也在江西宣判。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已於1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關乎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從其制定、通過到實施的每個環節都受到公眾高度關注。在實施環節,無論是實施後的第一案,還是其他創下新紀錄的案例,相對而言關注度更高,所產生的司法價值和社會意義自然也不同。

以上述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為例,就案情來説其實並不算很複雜,但因為是民法典實施後高空拋物第一案廣受關注。此案的判決,既能體現出審理法官對案件爭議焦點的認定,也能體現出對民法典相關條的理解和適用;同時,還能喚起公眾對已廢止的侵權責任法的回味和對民法典的進步之處的認知。

上述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案,由於適用新設法律規定,也有着非同一般的意義。過去,我國對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適用補償性賠償,因金額較少所起作用有限。而民法典首次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則能讓污染製造者付出更大的代價。審理法院及時讓新規定“亮劍”,及時發揮了民法典的警示作用。

毫無疑問,大多數法院在審理民法典實施後第一案時,都會更加慎重更加理性,因為第一案的社會關注度較高。審理法官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準確理解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體現出辦案者應有的法治素養,才能更好地彰顯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提升司法機關公信力。從這個角度來説,辦好民法典實施後的第一案如同打響“第一槍”,具有鮮明導向作用。

審理法院辦好“第一案”,從某種意義上來説,也為以後辦理適用民法典的案件開了一個好頭,奠定了良好基調。雖説民法典的實施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但良法善治離不開司法人員積極主動依法作為。即好的案例對於司法人員具有正向引導、激勵等作用。即便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也不能否認典型案例所具有的示範意義。

從公眾角度來説,急需瞭解民法典,因為這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而公眾瞭解這一新法律的重要機遇和途徑便是司法案例,尤其是“第一案”,因為關注度高更能激發人們的興趣。也就是説,辦好“第一案”以及其他創下新紀錄的案例,會產生更好的普法效果。期待司法機關也能抓住這種機遇普及民法典。

司法機關普及民法典的最好方式,筆者以為,一是嚴格依法辦好每一起案件,特別是“第一案”、典型案例。二是及時結合案例判決做好釋法工作。上述兩起案例的審理法官做得比較好,即宣判後進一步闡述了民法典的重要作用,這有助於公眾更為全面準確地瞭解和使用民法典。三是根據司法實踐情況,通過司法建議提示有關方面完善體制機制乃至相關法規等。

最近一段時間,各地司法機關將陸續審理民法典實施後的“第一案”,期待都能把辦好“第一案”當成打好“第一槍”,讓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執行,更好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

□ 跟帖

用活用好民法典

廣東這起“第一案“在訴前就通過小區監控鎖定了侵權事實,侵權關係與法律責任相對而言都很明確,法官依據民法典作出判決不負眾望。不過這起案件還不足以彰顯民法典在破解“高空拋物”頑疾上的全部威力。因為民法典不僅首次從法律角度確定了室外拋物行為的違法性,還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義務,等於是從事前防範和事後追責兩方面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司法機關要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用活用好民法典,讓其最大化地發揮效用。  

安徽 徐建輝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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