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身患多種疾病,子女卻在國外無法照顧。為防患於未然,老人委託外甥女在其突發疾病時及時送醫,並代為管理其名下銀行卡支付醫療、養老院等費用。誰知不到一年時間,老人發現養老積蓄竟被轉走數十萬元。而外甥女不但否認轉款,更以兩人從未簽訂書面委託合同為由否認委託關係。老人遂將外甥女訴至法院。7月18日,北京海淀法院公佈該案審理結果:在扣除老人認可的支出費用後,判決外甥女返還88萬元。
原告李秀蘭(化名)訴稱,由於其年老多病,子女不在身邊,為了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其於2019年找到外甥女範蕊(化名)請求她幫忙照顧,並將名下銀行卡及密碼交付範蕊代為支付醫療、養老院日常開支等費用。她向範蕊轉賬10萬元作為報酬。後來,她發現範蕊多次擅自使用銀行卡資金用於自己的事務,頻繁取現並出入商場購買奢侈品,還多次用其卡宴請他人,她數次向其主張返還後仍拒不返還財產,共造成資金損失97萬餘元。故訴至法院,要求範蕊返還資金損失973687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被告範蕊辯稱,李秀蘭是她的小姨,平時雙方關係非常好,經常往來,由於其子女常年在國外,老伴也早已去世,所以平時都是自己一個人生活。李秀蘭在醫院搶救時將卡交給了她,希望在她出現意外時幫忙照顧。出於親情考慮她才同意,但是雙方之間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對方也從未告知她卡內金額,密碼是對方讓她交錢的時候她才知道,她拿着卡用於對方的日常開銷。2020年,她已把卡還給小姨,其間花費多少錢也沒計算。她持卡期間,李秀蘭及其子女也拿過銀行卡,可能進行過消費,她不同意返還這筆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秀蘭委託範蕊代為處理個人事務,並支付十萬元服務費,範蕊雖不認可李秀蘭的主張,但對於李秀蘭向其支付十萬元予以認可,認為此款是給予其的服務費用,故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存在事實上的委託關係,受託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並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
範蕊接受李秀蘭的委託為其辦理支付醫療費用等事務,範蕊支配銀行卡內的款項時應聽從李秀蘭的指示,但其在委託期間未經李秀蘭同意從銀行卡內取出大量資金,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花費卡內錢款係為李秀蘭辦理事務,且對於錢款的去向、用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故對其超過委託權限的範圍內,其應當承擔返還的責任。對於返還的數額,應扣除李秀蘭認可的花費的相關款項。綜上所述,法院判決範蕊返還李秀蘭88萬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委託合同根據性質屬於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並且當委託人將自己的事務託付他人辦理時,自受託人作出允諾之時,委託合同即告成立,故簽訂書面合同並非必要條件。
上述案件中,雙方約定由範蕊代為管理李秀蘭的銀行卡、送醫治療、代為支付醫療費用和養老院費用等事項,而李秀蘭也已支付相應報酬,故李秀蘭和範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委託合同,但是雙方就委託事項以及報酬均已達成合意,成立事實上的委託合同法律關係。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並勤勉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辦理委託事務並進行報告,否則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範蕊在接受委託後,雖部分履行了委託義務,但在委託期間超越委託權限,頻繁取現並用卡內金額進行高消費,現無法證明其將取現款項用於委託事項,也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未盡到委託人應有的責任,嚴重侵害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故對於李秀蘭請求其返還資金損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支持了李秀蘭的訴訟請求。
老年人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應當謹慎處分自己的財產,避免泄露銀行卡信息等個人信息,不要輕易被“感情牌”所打動,需理性分析法律風險,甄別虛假信息,決策前可以多同子女進行協商。當老年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可及時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各級政府反映或諮詢,必要時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維權,在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可以去當地的司法機關申請法律援助,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通訊員 林婷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