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騙保將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綜合

本報訊(記者 高語陽)2月19日,國務院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出台將改變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缺乏專門法律法規的狀況。

《條例》共5章50條。其中規定,參保人員以騙保為目的,將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複享受醫保待遇等,將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至12個月,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參保人員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同時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

《條例》明確,定點醫藥機構通過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此外,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針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條例》明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如若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調查對象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於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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