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發佈會,法官總結了民間借貸案件的四個常見多發風險點:一是部分案件借貸手續不規範,證據審查難度較大;二是大額借貸缺乏擔保,損失難以挽回;三是合作伙伴之間借貸與經營混同;四是表面是民間借貸,實際涉嫌犯罪。2017年以來,市一中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呈增長態勢。法官提示,廣大羣眾一方面要樹立誠信為本的信用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法律意識,防範風險,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案例一 債權人僅以借據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債務人抗辯並未交付借款並作出合理説明的,法院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2017年12月23日,王某為張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王某向張某借款22000元。後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22000元。王某對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認可借條確實是其本人出具,但抗辯張某並未將22000元借款實際交付本人,並向法院提交了出庭證人包某某的證言。包某某證實,其陪同王某及王某的一個朋友向張某借錢,張某先讓王某及王某的朋友分別打借條,後張某因錢不夠,只給了王某的朋友10000元,沒有給王某錢。王某因沒拿到錢,就沒有給張某打收條。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抗辯張某未向其實際交付22000元借款,並提交了出庭證人包某某的證言予以證明。張某主張王某向其借款22000元未還,雖提交了一張借條,但未提交能夠證明其向王某實際交付借款的其他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張某提交的證據不足,因此,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 案例二 職業放貸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雙方對於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黃某、張某某與夏某於2016年1月簽訂《借款協議》,黃某、張某某為共同借款人,夏某為出借人,黃某、張某某向夏某借款494831.76元,還款期限為2016年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並約定了借款用途、利息數額、支付方式、授權扣繳服務費等內容。協議簽訂後,夏某先以其控股的或個人投資的四家公司,代為扣繳黃某、張某某諮詢費、審核費、居間服務費及信息服務費等,共計194831.76元,後夏某向黃某賬户轉款299800元。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間,黃某向夏某還款214950.23元。後黃某、張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借款協議》無效,黃某、張某某已償還夏某214950.23元,尚欠84849.77元。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夏某為出借人,通過其控股的四公司進行放貸並收取高額中介費的相同類型案件在全國各地高達7663件,持續時間較長,夏某放貸對象具有廣泛性及不確定性,放貸形式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組織結構,且分佈範圍廣,夏某已構成非法經營放貸業務,其與黃某、張某某之間的《借款協議》應當認定無效。黃某、張某某應返還尚欠夏某的款項84849.77元,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2018年2月之後夏某的利息損失。
■ 案例三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田某某委託李某某到天津某商貿公司投資,李某某為該商貿公司的副理事長,為安全起見並獲取更高的收益,田某某使用李某某的名字簽訂了借款合同,並於同日將600萬元匯入該商貿公司董事長李某賬户。後該商貿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田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田某某認為,其與李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訴訟請求與該商貿公司涉嫌經濟犯罪無關。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安機關已對該商貿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根據法律規定,因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不宜繼續審理,故駁回了田某某的起訴。
本報記者 李倩 通訊員 劉東行
來源: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