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海報)
為進一步指導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深入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做法,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水平,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近日公佈了杭州市和青島市兩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
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目前正處於爬坡過坎期,新頒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險作業罪,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法規依據,有力推動了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強調,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深入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銜接力度,努力提升安全生產執法質量,在精準執法、嚴格執法、規範執法、提高執法效率上下功夫,突破安全監管執法瓶頸,堅決防控礦山、危化品、工貿、消防、道路交通、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等重點行業領域重大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時隔幾日,浙江省杭州市和山東省青島市應急管理部門就分別通過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機制移送涉嫌危險作業罪的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各地應急管理部門堅持“零容忍”態度,集中用力、高壓嚴管,進一步嚴格和加強行刑銜接,強化與司法部門溝通協作,依法嚴懲安全生產犯罪行為,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執法震懾力,實現“打擊一個,震懾一片”。
浙江杭州市案例: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期間,執法人員發現廠區內一簡易鋼棚搭設的倉庫,玻璃窗均被物體人為遮擋,檢查發現倉庫內堆放了大量危化品,包括滿瓶二氧化碳、氧氣、乙炔、混合氣體、氮氣等176個氣瓶。同時,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搭設,宿舍樓裏還住着數十個工人,一旦發生爆炸,後果不堪設想。
經核查,該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該倉庫也不具備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條件。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儲存危險化學品,並對現場氣瓶進行異地扣押。隨後,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部門同公安機關積極對接,蕭山區公安分局於3月9日對犯罪嫌疑人餘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依法刑事拘留。
山東青島市案例:
2021年3月9日,山東省青島市西海岸新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百日攻堅期間危化品安全防範工作部署,對前灣港外周邊集裝箱倉儲物流場站開展集中夜查。期間,八個鉛封完好的集裝箱體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這幾個集裝箱放置位置隱蔽、存放區域獨立,執法人員聯繫有關部門現場核查了集裝箱號和箱內貨物,發現兩個集裝箱內存放了160桶二氯甲烷合計43.2噸,另外六個集裝箱內存放了480桶甲苯二異氰酸酯合計120噸,兩類共計163.2噸。
經核查,涉事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且該場地也不具備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條件,存在極大安全風險。執法人員當即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儲存危險化學品,並對涉嫌非法經營的163.2噸危險化學品進行了查封扣押。隨後,西海岸新區應急管理局同司法機關積極對接,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已對有關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三種情形: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充分展示了打擊安全生產事前犯罪、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決心,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帶來極大法律震懾,有效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自覺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增強法治敬畏,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來源:應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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