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展等38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
被告人梁某倫、陳某展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六千元、十三萬二千元,其餘36名被告人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九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2019年5月,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在偵辦一宗以婚戀交友誘騙投資的網絡詐騙案中,發現了該以犯罪嫌疑人陳某展為首的製作、售賣以及使用“海賊王”系列軟件的犯罪團伙。該局遂立案偵查,並於2019年8月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某展等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陳某展為更加便捷地銷售微信賬號,遂讓被告人陳某巍、王某幫其開發操作軟件。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陳某巍提供的微信底層接口協議基礎上,先後編寫了“黑客數據助手”、“黑客檢測助手”、“黑客銷售助手”等系列軟件。
2018年年底,被告人陳某展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將上述軟件放在互聯網上公開出售。2019年春節後,被告人陳某展為進一步擴大微信賬號銷售規模,將上述軟件重新包裝後更名為“海賊王”,由被告人王某製作官方下載網站,被告人杜某然製作廣告圖片、功能介紹視頻後進行推廣,並先後發展杜某然、梁某倫等人為代理進行銷售。
經鑑定,“海賊王”系列軟件具有掛機模式、一鍵刪除好友、添加好友、修改朋友圈、一鍵洗白、檢測賬户封號、批量實名認證等功能,上述功能均是通過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對應的數據實現。“海賊王”系列軟件能夠代替人工在微信界面的操作,實現對微信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
被告人陳某展、梁某倫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海賊王”系列軟件侵入並控制深圳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計算機系統,批量登入他人微信賬號,並進行檢測、修改密碼、實名認證等操作,非法獲取微信賬號數據,並向他人銷售經“海賊王”軟件處理的微信賬號獲利。
經司法審計,被告人陳某展銷售“海賊王”系列軟件共計2284個,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56905元,獲利人民幣427940元,其他14名被告人亦通過銷售“海賊王”系列軟件獲利不等。
南沙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陳某展、梁某倫等人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侵入深圳騰訊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且對騰訊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非法控制,向他人出售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類似本案中的微信外掛軟件是黑產人員養號、賣號的重要工具,可以為實施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提供大量賬號資源,這些外掛功能的出現是對惡意營銷行為的縱容,對正常微信用户會造成騷擾和損失,危害嚴重。法院對於開發、銷售非法軟件的行為將依法予以懲處,從源頭上遏制網絡黑產的發展,守護網絡安全,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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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外掛引發數據權益之爭,羣控軟件被判賠償騰訊260萬
“中國知識產權報”微信公號2020年6月29日消息,與三兩好友一起聊天視頻,瀏覽各類公眾號文章,閒暇時發佈有趣的朋友圈與好友分享,微信作為時下流行的即時通訊App,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但是也有一些人在微信上進行各種影響使用體驗的商業營銷活動,他們通過微信外掛軟件,實現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羣發微信消息、抓取好友關係鏈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等操作從而進行商業營銷及管理。此類外掛軟件也引發了諸多糾紛。
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就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訴被告浙江某網絡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併為其消除影響。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由涉案微信羣控軟件引發,系典型的涉及微信數據權益認定的不正當競爭案。該案判決明確了網絡平台對於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享有不同性質的數據權益,同時釐清了網絡平台不同數據權益間的權利邊界。對於互聯網產業而言,該案判決體現了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的平衡,為互聯網企業實施科技創新劃定了界限。
羣控軟件引發糾紛
據瞭解,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分別是微信軟件的著作權人和微信產品的經營者。兩被告開發、運營的“某羣控軟件”,利用Xposed外掛技術將該軟件中的“個人號”功能模塊嵌套於個人微信產品中運行,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中開展商業營銷、管理活動提供幫助。其形式主要表現為自動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為,包括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羣發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動通過並回復、清理殭屍粉、智能養號等;監測、抓取微信用户賬號信息、好友關係鏈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含朋友圈點贊評論、支付等)存儲於其服務器,攫取數據信息。
兩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妨礙了微信平台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兩原告對於微信數據享有的數據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並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兩被告辯稱,被控侵權軟件突破了微信產品未實現的功能,該部分新增功能契合了微信電商用户提升自身管理與運營效率的需求,屬於技術創新,具有正當性,並沒有妨礙或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被控侵權軟件用户與其買家好友的社交數據權益應當歸用户所有,用户享有個人數據攜帶權,其將個人數據選擇以何種方式備份、存儲與該數據控制者無關,兩原告對於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不享有任何數據權益。因此,上述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認定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軟件具有收集、存儲及監控微信產品數據功能,即便兩被告經過了微信平台中相關經營性用户的授權許可或者經營性用户對於自己提供於微信平台的信息享有數據攜帶權,但上述微信數據並非相關經營性用户單方信息,還涉及微信平台中作為經營性用户微信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户個人賬號數據以及經營性用户與其微信好友通過相互交集而共同提供的用户數據。兩被告擅自將該部分並不知情的微信用户的數據移作由自己存儲或使用,構成了對微信用户信息權益的侵害。
法院指出,兩原告的個人微信產品作為社交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幫助用户與其他用户相互交換信息、交流情感進行交際。微信產品使用過程中社交信息安全性的用户體驗獲得,直接關係到用户使用微信產品的意願,構成了微信產品經營生態的底線要求。兩被告的被訴行為已危及微信產品用户信息安全,勢必導致微信用户對微信產品喪失應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減損微信產品對於用户數據流量的吸引力,進而會惡化兩原告既有數據資源的經營生態,損害兩原告的商業利益與市場競爭優勢,實質性損害兩原告對於微信產品數據資源享有的競爭權益。因此,法院認為,兩被告通過被控侵權軟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户數據,存儲於自己所控制的服務器內的行為不僅危及微信用户的數據安全,且對兩原告既有數據資源競爭權益構成了實質性損害,兩被告此種利用他人經營資源損人自肥的經營活動不僅有違商業道德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