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極其莊嚴的地方。無論是法官、訴訟參加人、還是在法庭內的羣眾,都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日前,在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郭某某因擾亂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訴訟,被花溪區人民法院處以罰款500元。
郭某某的悔過書
2021年2月24日,畢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花溪區行駛時,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原告郭某某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受損、郭某某受傷的後果。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中,畢某某承擔全部責任,郭某某無責任。事後,因賠償未果,郭某某訴至花溪區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下午,上述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在區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因郭某某未就其主張的損失提供證據,經法院釋明,郭某某表示自願撤回起訴,在幹警給郭某某辦理撤訴手續過程中,因郭某某對畢某某和保險公司庭前交談不滿,加上其傷痛未好,於是郭某某突然衝到畢某某處,揮手就開始毆打畢某某。期間,在場幹警及時制止,法警隊幹警亦及時介入,經過案件承辦人的教育,最終郭某某認識到了自身錯誤,並當場寫下悔過書,事件得以及時平息。
法院認為,在訴訟中,各方應該遵守法庭規則,不得干擾訴訟的正常進行。原告在法庭內毆打被告,干擾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應當予以處罰。
考慮到郭某某及時賠償了被告方財產損壞,並取得了畢某某的諒解。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對郭某某作出罰款500元的決定。收到處罰決定第二天,郭某某主動繳納罰款。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陳佳藝
來源:貴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