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姜慧梓)3月1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發佈會,介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有關情況。針對此舉是否改變了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普選目標的質疑,全國人大及國務院港澳辦有關負責人作出明確回應:此次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沒有改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一個字、一個標點符號,普選目標不會改變。
中央以“決定+修法”的方式出於何種考慮?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有明確規定。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以及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也明確了產生辦法的“五步曲”程序,即通常所稱的“普選”。
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沒有由香港本地啓動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而是中央以“決定+修法”的方式直接出手修改兩個辦法,出於何種考慮?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表示,中央此次採用“決定+修法”的方式修改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是經過反覆研究,充分考慮了各方面因素做出的重要決策。
這些年香港出現的亂象表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存在制度性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反中亂港分子利用選舉方面的制度漏洞進入政權機關,公然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二是反中亂港分子利用程序方面的制度缺陷,刻意破壞憲制秩序和有效管治,阻撓香港民主發展。
反中亂港分子利用基本法當中的“五步曲”程序否決了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導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目標遙遙無期,無法實現。事實表明,如果不從根本上堵塞住反中亂港分子進入政權機關的制度性漏洞,“五步曲”程序實際上是名存實亡,走不通的。
“決定+修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運用憲法權力,在國家層面上來構建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選舉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就是正本清源,確保“愛國者治港”,恢復憲制秩序,提高管治效能,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奠定堅實的制度性基礎。
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否改變了普選目標?
儘管如此,中央此次“出手”也被一些人質疑改變了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所規定的普選目標。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六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對此,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作出明確回應,此次全國人大決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修改完善是一個小切口,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沒有改一個字、一個標點符號。因此,這兩條所確立的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不會改變。
中央政府從來都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循序漸進發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
早在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曾作出決定,明確規定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可以實行普選;201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8·31”決定,進一步規定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的路線圖、時間表,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在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並可在行政長官實現普選之後的2020年實現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選產生。
張曉明回憶,2014年的時候就是香港的反對派百般阻撓,他們提出的“公民提名”完全違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明確規定的提名機制,主張香港社會任何人都可以提名產生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我記得,當時我在香港還專門為此和公民黨當時的主席展開了一場公開論戰。”
張曉明説,本來香港是可以在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的,最後沒有實現,誰應該負這個責任?是誰在阻撓香港的民主步伐,阻撓香港實行普選?我覺得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心裏都有數。
對於“普選”的理解,張曉明認為,這要嚴格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普選自然包含了普及而平等的選舉的含義,至於具體的普選制度怎麼安排,應該依據“一國兩制”方針、從香港實際情況出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加以規定。
新京報記者 姜慧梓
編輯 陳思 校對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