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三人評”丨癌症患者被收20萬諮詢費,“天價律師費”不應成“智商税”

“癌症患者欲捐遺產10天被律所收20萬諮詢費”事件有了結果。據武漢市武昌區官方微博28日晚間消息,武昌區司法局已約談良朋律所相關負責人、代理律師等,責令該所全面自查,及時整改,規範執業行為,加強律師教育管理。3月25日,律所退還了20萬元代理費。

此前據媒體報道,湖北武漢一癌症晚期患者反映:考慮生命無多,打算賣房後捐給動物協會,諮詢律師時,10天時間被律師“騙”走20萬元“諮詢費”。對方稱,20萬不貴,隨便投訴。

癌症患者捐贈社會,本是好事一件,沒想到卻似乎被律師“擺了一道”。“20萬元諮詢費”究竟是否合理、公正、讓人信服,官方的處置已給出了答案。但放諸更廣義的視角,在律師費這一環,如何既讓律所和律師“吃得飽”,也讓普通老百姓“夠得着”?在臨終捐贈這一環,又該如何以善回應善?

歸根結底,法律服務畢竟是一種合同行為,需要契約精神的支撐,行政手段的介入程度也終究有限。要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還是需要提高普通人的法律意識和社會事務的法治化水平。

“天價律師費”不應成為“智商税”

□郭小明(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律師服務收費的標準,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從國家法律和政策層面來説,也越來越傾向於市場化的調節機制。但任何市場,都必須以規範化為前提。

“10天被律所收20萬諮詢費”事件,一方面是法律服務個性化、專業化和高價值的體現;另一方面,也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以及律所、律師收費不規範導致的。

按照規定,律師服務收費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以及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但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並不同,甚至千差萬別,在綜合計算服務費用的時候,必然存在差異,這就決定了法律服務不是一個標準化的工作,即便是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也會存在個案的區別。所以,屢屢被報道的“天價律師費”有其存在的現實基礎。

但我們也要看到,現實中由於當事人對法律服務的認知程度不夠,律師工作又帶有一定的專業壁壘和神秘性,這給個別沒有職業素養的律師和律所不規範收費,提供了一定空間。

隨着律師服務收費制度的改革,市場化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光靠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要求律師自律,可能無法起到良好約束作用。更需要從對律師收費制度公示、收費過程透明、收費標準公開等進行監督,加大對價格違法和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國家層面也應加強法律服務基礎建設和宣傳,對於一些特殊羣體、特殊事項,更有效地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而歸根結底,法律服務畢竟是一種合同行為,需要契約精神的支撐,行政手段的介入程度也終究有限。要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還是需要提高普通人的法律意識和社會事務的法治化水平。


從長遠看需要進一步規範“市場調節價”,既讓律所和律師“吃得飽”,也讓普通老百姓“夠得着”。

降低普通人的法律成本,才是大眾的法治春天

柳宇霆(法律學者)

10天收20萬,高不高?在律師自己看來,不算高。但不是所有人都能當律師,多年學習法律、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持續執業“積攢經驗”,從菜鳥到精英,每一步都是在交“學費”,如果體現在律師的服務收費上,就註定不會是“白菜價”。

紅星“三人評”丨癌症患者被收20萬諮詢費,“天價律師費”不應成“智商税”

↑ 資料圖。圖據IC photo

但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講,這或許就是一個天價數字。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數據,2020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平均下來每天還不到百元。反觀該涉事律所,按照10天收20萬來算,每天2萬元,每小時近千元的諮詢費,也可能是很多普通人無法承受之重。

一邊是旺盛的法律服務需求,一邊是居高不下的服務收費。有錢人固然可以享受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維護自身權益,可對於囊中羞澀的普羅大眾,除了咬牙砸鍋賣鐵、“放血自救”外,恐怕就只有望而卻步、一忍再忍了。這種尷尬的境況,顯然與推進法治的初衷格格不入。

打破僵局,律所方面理應有所作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其實,遠離“天價收費”,吸引更多公眾,律所更易“財源廣進”。

價格還得有個“天花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載明,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而“協商確定”的數字,實際很可能超出了“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從長遠看,還需要修訂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辦法,進一步規範“市場調節價”,既讓律所和律師“吃得飽”,也讓普通老百姓“夠得着”。降低普通人的法律成本,讓每個人都能從容維權,才是一個大眾的法治春天。


悉心關懷每一個臨終前捐贈的公民,關心他們的合法訴求,讓他們如願捐贈,讓他們走得更安心,這是全社會都應努力的方向。

像善待器官捐贈者一樣,善待臨終捐贈者

□王石川(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從現有的報道看,無從知曉這名癌症患者為何要將遺產捐給動物協會,從她此前的表述,“人讓我有點絕望”,或可發現其中或有隱曲。撇開這個細節,一個值得剖析的現實命題是:當一個人告別塵世前將要捐款,應如何規避風險?如果碰到無良律師“挖坑”,該怎麼辦?

近些年,臨終關懷深入人心,這種制度安排,可以讓生命“走”得體面一些,有質量一些,也充滿温情一些。顯然,對於不久於人世的人來説,他們需要的不只是情感方面的關懷,還需要權利層面的呵護,比如法律援助。以臨終捐贈為例,因為未能處理好遺產捐贈而引發的衝突時有發生,以至於捐贈人離開了這個世界,爭端仍未平息。

在這個單身、老齡、獨居時代不期而遇的今天,這些羣體更需要法治層面的“救濟”。一方面,他們在臨終捐贈時有強烈“個性”,我的錢物我做主,這是他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足夠尊重。另一方面,他們往往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乃至缺乏基本的捐贈認知,導致他們無法成功捐贈,或者捐非所願。在這種背景中,單靠他們自我救濟,難免埋下隱患。

故此,社會組織、公證機構和司法機關等都有責任幫助那些臨終捐贈者。這種幫助,是以善回饋善。一般來説,那些臨終捐贈者大都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體現了公民回報社會的美好初衷。對這份熱忱,有關部門應充分認可,並及時幫扶。這種幫扶應立足於兩點,一是不折不扣地反應捐贈者的真實意願,二是最大程度提供便利、減少障礙,讓捐贈者的錢物抵達它們應該抵達的地方。

這種幫扶,可參照器官捐贈。揆諸媒體報道,人們經常看到每有人想捐贈器官,通常都會受到接納,比如可到當地紅十字會登記,也可由紅十字會派人上門登記,其後的一些操作都較為規範,符合法治原則。基於此,對待公民臨終前的財物捐贈,有關部門是不是也可照此辦理?

臨終關懷,關乎社會的文明程度,也見證當今之世的法治水平。悉心關懷每一個臨終前捐贈的公民,關心他們的合法訴求,讓他們如願捐贈,讓他們走得更安心,這是全社會都應努力的方向。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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