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曾春亮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0年1月11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和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複核,裁定同意原審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原審判決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對曾春亮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曾春亮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