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發生讓石家莊又一次按下“暫停鍵”,不可預見的突發疫情,讓除一線抗疫以及擔負人們基本生活物資保障人員等特殊人員外,所有人居家抗疫。人們的生產、生活不同程度受到疫情影響。本期民法典專欄話題是關於“不可抗力”,民法典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讓人們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狀況,在突發的情況下可以從容應對。
事例
因疫情防控 施工單位無法進場施工
施工單位A公司與開發商B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工期,因本地突發疫情,無法繼續進行施工建設,導致工期延誤,而合同約定了相應的工期逾期責任。那麼此種情況,工期是否可以順延,A公司是否應該承擔工期逾期的違約責任?
疫情防控停工 開發商不能如期交房
2018年8月10日,某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約定於2021年3月30日交付房屋。然而,受到兩次疫情的影響,該房地產公司按照政府防控措施的要求停工,此時,住宅樓主體結構封頂後,內外牆粉飾裝修工程及門窗安裝等工程未能如期實施,房屋無法如期交付。依據買賣雙方《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如未如期交付房屋,房地產公司須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鉅額的違約金。實際上,受到新冠疫情影響而不能如期交付房屋的房地產公司不在少數,這些公司該怎麼辦?
律師解析
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構成不可抗力
針對上述不能進場施工的事例,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賈姍姍律師認為,《民法典》對不可抗力有專門的規定,《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於本次疫情的防控措施影響了A公司的施工進度,“屬於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不能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情形,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原則。
那麼因不可抗力,工期能否順延呢?賈姍姍律師介紹,這應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約定。如《施工合同》對不可抗力條款及工期是否順延無特殊約定,則可適用法律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該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工期應當順延,A公司無需承擔工期逾期的違約責任。
針對上述不能如期交房的事例,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曦認為:一般的《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中,會對延期交房有專門的約定,通常每日的違約金是按照總房款的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五不等來計算,但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陳曦律師介紹,新冠肺炎疫情繫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小區封閉、隔離、閉環管理等緊急措施,這些防控措施是屬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2020年1月10日明確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之後,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導致延期交房應視為構成不可抗力。
關於房地產公司的責任,陳曦律師認為,針對某一具體合同關係,應根據合同目的和疫情防控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認定。在疫情發生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因執行政府採取的停工等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工期延誤,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減輕、免除責任。除了工期延誤以外,因疫情防控,如果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可根據公平原則協商分擔損失或者變更、解除合同。因此,房地產公司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因疫情造成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
陳律師表示,延期交房的免責範圍和具體天數還是應根據疫情及疫情防控對施工進展的實際影響來確定,並不能簡單地認為整個疫情防控期間都可以全部免責。如果延期交房的時長大致與整個疫情時長相當,那麼房地產公司就不必支付違約金。如果延期交房的時長遠遠超過疫情時長,購房者則可以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減少損失
賈姍姍律師介紹,《民法典》還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因此如果疫情發生期間本身就是工期延誤期間,而該工期延誤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導致,那麼承包人仍然需要對疫情發生期間的工期延誤承擔違約責任。上述事例,承包人A公司疫情前未存在工期延誤情況,因此不適用此規定。
A公司應採取哪些措施呢?賈律師認為A公司要盡到通知義務,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時向B公司和監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説明疫情以及工期受影響的詳細情況。如書面通知受限可通過電話、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進行;注意在疫情發生期間蒐集相關證據,如政府官方文件、新聞、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針對疫情采取各類管制措施的通知、新聞;停工期間,A公司應減少非必要的人員駐留現場,僅保留現場看護人員,對於需採購的材料、設備應通知供應商暫緩提供,以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陳曦律師介紹,《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不能免責;未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不可抗力損失的,須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因此,房地產公司應該在合法合理期限內,以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通知購房者因疫情導致延期交房和延期的時間,以減輕可能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
法律法規
關於不可抗力的條文
一、《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第三條第一款:(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
第五條 加強合同履約變更管理。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燕都融媒體記者 蔡豔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