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一阿伯投資100萬元
認購私募基金產品
結果不幸“踩雷”
鉅虧87萬多元
背後真相令人後怕……
近日
廈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公佈了
一起因投資私募基金引發的案件
一起來了解下
避免踩坑!
投資100萬元買基金
結果只收回12萬多元
原告李阿伯是一位投資人,他起訴稱,是基金銷售機構Y公司的張某、陳某向他推銷一個私募基金產品。
經過兩個銷售人員的推銷撮合,2018年5月22日,私募基金管理人Z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T證券公司與投資人李阿伯簽訂《××4號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合同約定:李阿伯認購Z公司首次發行的××4號私募投資基金100萬元。投資期12個月,期滿該基金份額無須申請自動強制退出(退出期一個月)。
當時,李阿伯還簽署了《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承諾書》、《投資者告知書》等附屬文件,其中標記產品風險評級是穩健級(R2)。
同一天,因李阿伯不放心所購產品的安全性,張某、陳某作為Y公司業務員和實際銷售人員,與李阿伯簽訂《擔保協議》,約定二人擔保李阿伯購買私募基金的100萬本金安全。
陶小莫/漫畫
隨後,李阿伯依約向T公司募集專户轉賬支付100萬元。然而,12個月投資期屆滿後,截至2020年9月22日,T公司僅向李阿伯回款12萬4千多元。Z資產管理公司和Y基金銷售公司均未有回款。
據李阿伯説,Z資產管理公司具有私募基金業務從業資質,其控股股東的老闆在投資者理財產品大量到期之前,就跑到外國去了。不僅僅廈門分公司,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國的各分支機構在2020年3月前後均已關閉。該公司北京總部還有多人被經偵部門羈押,至今仍未出來。
告上法庭!
承諾“保本”的銷售員
要不要擔責?
無奈之下,李阿伯將張某和陳某一併告上法庭,訴請判令張某、陳某立即向其償還投資款875000元。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爭辯。
法庭上,李阿伯説:
在訟爭私募基金產品銷售前,Y公司根本沒有對其做過投資風險承受能力測試。李阿伯還説,因為該私募基金是股票質押類產品,Y公司僅要求其在購買時出示股市開户證明。
被告張某、陳某稱:
Y公司包括廈門在內的全國各分支機構已於2020年3月關閉。經詢問,張某、陳某確認擔保協議系二人私下與李阿伯簽訂,並非Y公司的正常銷售流程,Y公司並不清楚,也不會同意業務員簽署。
本案中,張某佣金為8200元,陳某佣金為1000元。理財產品到期後,Y公司曾通過業務員張某微信向李阿伯等投資者發送回款計劃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回款,但並未兑現。
庭審時,張某、陳某當庭撥打Y公司電話,但無人接聽。
法院判決
違反職業操
銷售員賠87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實質上是張某、陳某作為金融產品銷售者代表,是否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盡到了適當性義務。
首先,私募基金銷售人及其代表張某、陳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告知説明義務。依法應認定訟爭私募基金銷售人未盡到法定的適當性審查義務,具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依法應當賠償包括本金在內的實際損失。
其次,張某、陳某自認擔保並非私募基金正常的銷售流程,也未得到公司追認,故相關擔保並非職務行為,而是以個人名義作出擔保。所籤合同雖然名為擔保協議,但並非原基金合同的從合同,只是為基金合同中投資本金這一特定標的提供擔保,實為獨立的法律關係,合法有效,現擔保條件已成就,應承擔擔保責任。
最後,張某、陳某明知監管部門禁止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對投資者作保底保收益的承諾,仍出於個人獲取佣金的私利目的,違反職業操守,提供保證促成交易並已實際領取佣金,但在投資發生損失後,又援引相關規定以求脱責,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判決結果
因此,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要求被告張某、陳某擔責,向李阿伯償還其虧損的投資款87萬餘元。
來源:海峽導報整合編輯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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