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3月3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韓颺)2021年2月,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陸續收到多份“特殊”來信,有的長達8頁,字字真切。寫信人是一羣“輕罪前科人員”,他們在信中最常問道的就是,“哪裏有重新做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前科消滅制度一直是我國刑法中的一塊空白領域。”2021年全國兩會在即,肖勝方代表始終將這羣“特殊”人員的呼聲放在心裏,他擬提交一份《關於我國刑法增設成年人犯輕罪之前科消滅制度的議案》,建議適時修法增設成年人犯輕罪前科消滅的法律規定,旨在消除已改過自新前科人員的恥辱標籤,保障其合法權益。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曾聯合印發《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由此建立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記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詢或通報制度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前科報告制度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在我國現行前科報告制度下,犯罪前科將會伴隨他們一生。”肖勝方代表直言,如今,我國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羣十分龐大,但其中大多數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並不明顯,多數為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是較輕的經濟犯罪。雖上述輕罪犯罪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但他們在迴歸社會後都會被打上‘罪犯’的烙印。
肖勝方指出,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刑法在通過修正案的方式大幅擴張打擊輕罪的範圍。在犯罪圈明顯擴張之下,刑法條文也不斷地增加新的罪名,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增加了多個新罪名。罪名的增加,不僅意味着更多公民可能會觸犯刑法,也意味着更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民將具有犯罪前科。
山東市民張某就是輕罪前科羣體中的一員。2019年,他因酒後駕駛被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事情發生後,張某家庭生活、工作受巨大影響。他在信中坦言,自己最愧疚的就是對子女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傷害,“我本應自己承擔罪行,但現在牽連子女,就等於終結了他們的前程”。
在實踐中,若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子女想要從事一些特殊職業,如警察、公務員、法官、律師等會有一定影響。肖勝方代表認為,因親屬為前科人員而受到職業限制,違反了責任自負原則和平等原則。此外,前科報告制度容易導致前科人員就業困難甚至面臨生存問題,極易滋生再次犯罪。因此,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極有必要。
“前科消滅制度在世界各國已是一項普遍採用的刑法制度。”肖勝方表示,各國對於前科消滅的定義都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觀點都是一致的,即受過法院有罪判決或被判處刑罰的人,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其之前的犯罪記錄便會被消除,其因犯罪前科而被限制的權利得以恢復。目前,法國、俄羅斯、日本、韓國等國家都有明確的前科消滅制度的立法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滅制度,即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僅對辦案機關或有關單位開放查詢。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擬再次提交《關於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提案》。他認為,“前科對於已改過自新的前科人員來説是一種恥辱的標籤,一種刑罰過剩。隨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前科報告制度體現出越來越大的弊端。”
他在2020年全國兩會提案中建議設立前科消滅制度,認為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前科消滅,而僅僅是前科封存,但對於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具有積極的意義。
法律界代表委員呼籲,適時修正和構建覆蓋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既體現了刑事政策輕緩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對社會邊緣羣體的人文關懷。
肖勝方代表建議,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國刑法第一百條增設成年人犯輕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法律規定,將“犯罪時已滿十八週歲的人,除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四類犯罪外,被判處六個月以下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刑罰或被宣告緩刑的,在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一年後,可以消滅犯罪前科記錄”作為該條文的第三款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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