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關於問責情形,徵求意見稿明確對以下四種情形應當予以問責:一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落實中國證監會黨委工作部署及重點任務安排不力;二是該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沒有發現,發現重大風險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三是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致使職責範圍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事件;四是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劉慎良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