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電訊公司技術員從公司電腦取得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進行“起底”,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的有關規定,早前已被裁定罪名成立。11月3日,法庭判該名被告18個月監禁,連同其他定罪共被判處兩年監禁。
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指出,該名被告被控違反包括《私隱條例》第64(2)條“披露未經數據用户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罪行,有關披露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蒙受心理傷害。
案情指,被告利用在電訊公司工作之便,從公司電腦取得一名警務人員家屬的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然後向某社交平台的羣組提供有關資料供發佈。該案件是《私隱條例》第64(2)條自2012年經修訂後,首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及判囚的案件。
對於3日的裁決,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歡迎。她指出,“起底”行為往往令受害人甚至其家人遭受網上欺凌,甚至恐嚇,對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持續困擾,引致嚴重心理傷害,令人痛心。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起底”行為除了不道德,亦可能涉及觸犯《私隱條例》或其他法例的刑事罪行。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私隱公署表示,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底,私隱公署已有200多次、共去信18個涉事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運營商,要求移除3500多條“起底”鏈接。若有需要,私隱公署亦尋求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合作,一同打擊“起底”行為,並會對有關平台持續進行檢視及繼續有關的跟進工作,以盡力遏止“起底”行為。
據悉,若“起底”個案涉及刑事成份,包括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私隱公署會轉介予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考慮檢控。截至2020年10月底,私隱公署已轉介1400多宗個案予警方作跟進。
私隱公署還表示,就“起底”個案,警方共拘捕13名人士,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披露未經數據用户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規定。
另外,高等法院已作出3個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若個案涉嫌違反有關的禁制令,私隱公署會將個案轉介特區政府律政司跟進。截至今年10月底,私隱公署已將45宗個案轉介特區政府律政司。在6月和10月中,有兩宗個案中的“起底”行為,被法庭裁定違反臨時禁制令,被告均被法庭判監28日,緩刑一年。(總枱記者 周偉琪 金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