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正式“出爐”,值得期待。
6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佈修改後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和保護辦法(徵求意見稿)》,修訂後的《辦法》共35條,其中修改合併13條規定、新增21條規定,並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公眾對這一規定的修訂之所以高度關切,與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數起“商標維權”事件密不可分。從“逍遙鎮胡辣湯”,到“潼關肉夾饃”,再到“庫爾勒香梨”,這些為大眾所熟知的小吃、水果紛紛牽涉其中,商標權利人動輒訴諸法庭,要價不菲,搞得人們都納悶了,還能不能好好開小吃店、賣水果了?
↑逍遙鎮胡辣湯商標維權事件 來源:河南民生頻道。
不是説法不責眾,《商標法》不管用了,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要讓位於為數眾多的侵權人,而是要強調,這些所謂的“商標維權”,大都經不起法律的仔細檢視。
回看“逍遙鎮”商標風波,河南省西華縣胡辣湯協會在“胡辣湯”這一商品品類上,註冊了“逍遙鎮”商標,的確是事實,但一個普通商標,卻被註冊人拿來收所謂的“會費”,這是“驢頭不對馬嘴”。
再瞧“潼關肉夾饃”商標風波,潼關肉夾饃協會註冊了集體商標、地理標誌商標不假,但將集體商標授權私企運營,企業則搞起了商業壟斷牟利,如此堂而皇之地扔掉社會公益屬性,顯然背離了相關立法的精神。
此外,還有“庫爾勒香梨”商標風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註冊了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但搖身一變,這項法定“權利”就成了壓在賣梨個體商户頭上的重石,一旦無法舉證其進貨的批發商獲得協會授權,即被以“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為由判賠,對於這部分羣體來説,商標審查義務和舉證責任過於沉重。
根據《商標法》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都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不能隨意逾越邊界,更緊要的是,法律對這些權利的保護,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而不是為了剝奪一些善意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如果任由這樣的“商標維權”大行其道,受益的不過是少數“精明人”,損害的不僅是廣大商户利益,更是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當然,光有國家法律還不夠,《商標法》條款較為抽象,還需要通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下位法,一步步走向具體,變得更有操作性。
審視擬大修的《辦法》,積極回應輿情,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比如,擬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無權阻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惡意阻止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將被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被宣告商標無效。由此,在商標註冊人和公眾善意使用之間,找到了一個更好的平衡點,有利於避免個體商户們被濫訴糾纏不清。
又比如,擬明確“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的團體、協會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強化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公益色彩,有利於避免將有關商標交由私企運作,出現商業壟斷。
再比如,擬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銷燬侵權商品,並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由其依法調查處理”,弱化銷售舉證責任,減少對商户“合法來源”過高要求,有利於保護小商小販權利,避免他們因舉證不力不堪重負。而其他一些擬作新規,也都體現了有限規制的色彩。
法律是時代的迴響。面對“商標維權”亂象,修繕《辦法》回應民聲,劃出權利紅線,折射人本屬性,有益市場平穩。它的正式“出爐”,值得期待。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陽晨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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