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科被公訴,罪名多了2項

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涉嫌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分別調查、偵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今年10月王立科被批准逮捕時,涉嫌罪名為行賄罪、受賄罪。如今被公訴時,涉嫌罪名多了兩項——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偽造身份證件罪。

王立科被公訴,罪名多了2項

王立科 資料圖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擔任遼寧省北鎮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北寧市公安局政委,北寧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葫蘆島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大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江蘇省省長助理、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特別嚴重;

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長期、多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

多次安排他人違法偽造居民身份證件,情節嚴重,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立科出生於1964年12月,山東蓬萊人,2020年10月主動投案、接受調查,2021年9月被開除黨籍、公職。通報指出,他從未真正樹立理想信念,從未對黨忠誠老實,政治上毫無原則,喪失“四個意識”,參與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為謀求個人職務晉升大搞政治投機、攀附貼靠,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了王立科違規長期佔用多部公車、辦公用房問題。

2013年3月,王立科從遼寧省到江蘇省任職後,違規長期佔用大連市公安局及相關單位4部公車直至2020年10月,佔用車輛期間的保險、保養、加油等費用由大連市公安局及相關單位承擔。

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王立科在江蘇省委政法委已為其配備辦公用房情況下,仍違規長期佔用江蘇省公安廳辦公樓4間辦公用房供其個人和身邊工作人員使用。

來源: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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