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某“借名買車”規避限購政策,卻因對方涉及民間借貸案,買來的車輛被法院扣押了!12月26日晚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案外人古某某提起執行異議,要求中止對該車輛的執行,但最終被法院駁回。
今年7月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梁某某民間借貸一案中,根據王某提供的執行線索,法院扣押了登記在被執行人梁某某名下的一輛轎車,並準備估價拍賣。之後案外人古某某知悉這一情況,主張轎車系其借梁某某名所購,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法院中止對該車輛的執行。
經過法院審查,古某某不具有北京市購車指標,“借名買車”違反限購政策。據此,最終法院駁回了古某某異議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案外人對於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提起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
案後法官提示,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在北京市購置車輛,需要有車輛配置指標,方可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因此,購車指標是取得車輛所有權的相應資格條件。此案中,古某某明知其在購買涉案車輛時不享有車輛配置指標,不具備在北京市購買車輛並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資格,即使購買車輛,也不能在北京市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但是古某某仍然借用梁某某購車指標購買車輛,意在規避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規定,其行為構成對機動車登記管理公共秩序的損害,該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涉案車輛系古某某實際購買,但涉案車輛登記在梁某某的名下,車牌號和車輛本身無法割裂單獨處理,必須車證相統一。故此,對於車輛本身的價值損失,案外人只能通過另訴梁某某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