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五年多成果和困境並存,一線實踐證明,及時有效的家暴干預有賴於政府、婦聯、社會組織等多方合作。在11月18日舉行的研討會“多方聯動讓家暴受害人救助更有效”上,專家建議,建立全國範圍內的反家暴信息數據庫幫助瞭解家暴情況,同時,加強反家暴理論和實操研究,為公安等部門培訓提供支持。
新華社發
拘留明顯阻斷家暴復發
“警察,尤其是社區一級的警察,是家庭暴力的第一應對者。因此,瞭解警察對家暴的態度至關重要,因為這些態度標誌着警察對此類事件的干預。”北師大教授王曦影參與發表的多篇論文,專注於研究這一問題。
但數據並不令人滿意。去年發表的一份研究發現,超過1/4的警察處理家暴時經常或有時“不採取任何作為”,調解則是一系列干預手段中應用頻率最高的,超過八成警察經常或有時以此處理家暴。
“我在辦案過程當中的感受,一個是我們責任部門的一線人員對反家暴法的學習、理解、適用還是不夠的。”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創始人李瑩律師舉例,基層民警和法官對給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及人身安全保護令有顧慮,類似的,對已經進入暴力週期的嚴重家暴行為仍以調解為主。
而從責任部門的角度看,處理家暴案件時也有很多困惑。監利市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會發起人萬飛退休前在監利市公安局工作,後創立該機構推進反家暴項目。在給各地警察培訓時,他聽到最多的疑問就是當事人需求很容易變化。
“今天是這個要求,明天又不要這個,最典型的是,我要關他,過了一會兒(被家暴者)説,你們不要關,第二天還是要關。”這種情況有着複雜的成因,責任部門若不及時介入,暴力可能延續、升級。萬飛給警察的建議是“依法辦,馬上辦”,按照法律的要求嚴格處理。
嚴格處理施暴者的做法能有效阻斷家暴復發。在對數百個當事人的定期回訪中,被拘留的至今沒有再重複出現家暴行為,被告誡的複發率達到1.5%,而僅被口頭處置的,複發率達到12.7%。其中一個案例,丈夫在2019年打妻子近200次,被拘留後,至今沒有復發。
“很多人説家暴只有0次和N次,但是我們用很多的案例來證明,如果你找求助,如果你是得到專業的干預是可以阻擋家暴的。”萬飛説,警方在處置家暴案件時,書面處置的效果也要好於口頭警告。
受暴者應當快速報警
報警後一定要追到底
對當事人,萬飛則建議要避免“有害報警”。例如,當事人長期遭受家暴,終於忍不住報警,警察要拘留施暴者,但當事人又阻止警察,“只是讓你們警告他一下”,最終警察“説兩句就走了”。
“對施暴者來講,他就會有一種意識,報警也只是這樣子,他的恐懼就消失了,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去打她。”萬飛解釋。
而在這樣的循環中,家暴程度逐漸升級。“很多的時候,當事人是在向外求助,揭露暴力,但是求助失效,沒辦法又回到了這個暴力關係裏邊,”王曦影説,由於外部多部門聯動失效,會使受暴者在求助過程中沒有得到合適的幫助,進一步陷入困境。
萬飛的建議是,受暴者應當快速報警,報警後一定要追到底,一定要拿到結果。“即使你不想拘留他,也要拿到告誡書,這樣你們過不下去離婚,這張紙就是證明你曾經遭受家暴,是一個證據。”他強調。
基於現實的考量——基層部門對家暴認識不到位、處理尺度不一,萬飛認為,應當指導受暴者主動尋求合適的資源提供幫助。
“國家是反家暴的第一責任人”
但王曦影和李瑩想強調問題的另一面。
“如果個人對於家暴法比較瞭解,而且擅長運用家暴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這當然是非常好的,這也是非常需要的,但實際上,如果把聯動的主要責任和壓力放到個人身上,我認為不是特別現實。”王曦影強調,如果相關機構不能主動提供幫助,很可能導致受暴者陷入無助絕望,重回暴力過程。
李瑩也強調,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也就説,國家是反家暴的第一責任人,國家承擔的責任應當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如公安、法院、檢察院、婦聯、民政、司法等。
只有27.9%的婦女經歷家暴後會求助
強調職能部門的責任尤其重要。一些研究顯示,只有27.9%的婦女經歷家暴後會求助,也就是超過七成遭遇家暴的婦女選擇隱忍。求助後也可能面臨舉證困難、家暴認定率低、家暴損害賠償低、告誡令申請困難、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困難、爭取撫養權困難、探望權受到損害等問題。
多位與會嘉賓認為,應對家暴需要多機構,多部門的聯動,為當事人提供綜合支持,包括求助、驗傷、報警等。“多元的需求不是一個機構、一個單位、一個人、一個組織能夠提供的,所以如果是想有效的對它進行干預的話,特別需要多機構、多部門的合作與聯動。”王曦影説。
李瑩律師所在的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服務,每年都會遇到大量家暴案件。今年的一個案例中,當事人婚後長期遭受毆打辱罵等家暴,並在一次嚴重家暴中眼部受傷,住院當日家屬報警。而後,社區將當事人情況上報給區婦聯,區婦聯聯繫到源眾中心提供醫療和法律支持。在婦聯牽頭下,區檢察院支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在案件受理24小時便籤發保護令。
“這個案子的亮點就是它體現了多機構共同干預家暴,我們感受到了它的積極作用。”李瑩説,反家暴法明確婦女兒童機構是反家暴工作的牽頭單位,其發揮牽頭作用能有效調動多方。同時,社會組織也在反家暴中發揮專業性作用提供社工、法律等支持。
萬飛認為,社會組織可以在多部門聯動中起到樞紐作用。例如,通過指導當事人求助,連接公安、法院等多方資源。同時,當地也建立了警方和婦聯的警情分享制度,婦聯則進一步聯繫社會組織,由社工為當事人提供需求評估等支持。“我們在中間維護,這些基層部門都有緊密的聯繫,當幹部調整後也不影響工作進展。”
“我們發現溝通聯動很重要,但是其實在《反家暴法》當中是沒有能夠明確的,所以我們也希望在《反家暴法》司法解釋的過程中,在地方立法當中對它進行明確。”李瑩説。
事實上,數據、研究以及資源的缺乏也困擾着反家暴工作。目前關於家暴的權威數據,來自於2010年第三次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最新的調查結果尚未對外公佈。李瑩希望,建立全國範圍內的反家暴信息數據庫,幫助瞭解家暴狀況,以及反家暴的困難和挑戰,以更好應對。
萬飛也談及,應當加大對反家暴研究的投入,警方培訓時各級公安院校都很難找到反家暴教官,“從理論到實操的,從社科基金到各個部門的研發投入裏面要加強”。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