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取消和調整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3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罰款事項,調整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一直處於進行時。去年8月,國務院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事項,現在國務院再次取消和調整了33個罰款事項,體現了罰款事項清理理念和動作的延續性,彰顯了政府為企業和民眾持續減負的決心。
這兩次罰款事項清理動作,清理的具體罰款事項和側重點有所不同,但清理的理念、目的、依據和背景等都是相同的。被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羣眾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領域,比如,對道路貨運或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等在去年被取消,對父母或監護人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行為的罰款、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行為的罰款等在今年被取消。這些罰款事項被清理的目的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和羣眾負擔。
被取消的罰款事項都在三種情形範圍之內——違反法定權限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規範管理的。而調整的罰款事項則遵循“三個嚴格原則”——嚴格依據上位法調整罰款數額;嚴格區分違法行為的情形,修改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確保過罰相當;嚴格落實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要求,將直接處以罰款調整為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不論是取消還是調整,罰款事項清理都體現了對法治理念的尊重,體現了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適應性和服務性,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順應了糾正問題、規範行為的處罰宗旨,也有利於促進執法公平公正,有利於優化法律的落實效果。
國務院清理的罰款事項主要包含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而國務院是行政法規的立法主體,各部委局等國務院組成部門是部門規章的立法主體。國務院在印發清理罰款事項決定的同時,又給出了修改行政法規或修改、廢止部門規章的時間表,從而確保了罰款事項清理動作在程序上的合法性,讓清理動作上升為法治動作。
需要強調的是,相關罰款事項被清理後,並不意味着監管弱化了或放棄了。罰款事項清理動作對監管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涉及到的監管部門需認真研究探索罰款事項被清理後的應對方案,找出落實監管責任、規範相關行為的可行路徑,積極轉換監管理念,增強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提升監管效能。
清理罰款事項成為連貫動作,成為一種治理趨勢或減負趨勢,彰顯了法治理性,向企業和民眾傳遞了更多信心。期待清理動作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並連同其他措施形成合力,真正傳導到市場和民生的末端,充分釋放規範行政行為、提升監管治理能力、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活力的效應。
文/李英鋒
(北京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