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荔法院羌白法庭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管某提交了其患有嚴重尿毒症的相關證據,並闡明瞭答辯意見:“離婚可以,但原告要承擔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的治療費用”。原告鄭某對此不予認可,並提出被告隱瞞其婚前患病的事實,系騙婚行為,所以主張婚姻無效並要求返還彩禮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本案中,原告雖極力主張被告騙婚的説法,但被告對此並不認可,原告也無法就此舉證,所以原、被告婚姻關係有效。同時被告辯稱其因身體原因造成夫妻關係至此,實屬無奈,所以原告主張的給付金錢義務很難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固然是這段婚姻當中的受害者,但被告作為患病一方,作為配偶的原告是應當盡到法定的扶養義務。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承辦法官的耐心勸解下達成調解。